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初审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