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