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