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