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改)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四)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