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改)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