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