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 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