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