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