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