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让、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处罚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