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类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 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