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规章】《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9号令)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