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