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