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教育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与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全市教育系统经费预决算;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管理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组织指导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促检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的落实情况;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地方课程教材。负责组织选定中等和初等学校教材。
(五)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对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承担教育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统筹协调管理市属高等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工作;组织指导该类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会同上级招生部门管理全市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自学考试工作;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指导大中专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变更的审核或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申报以及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中小学校后勤、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工作以及电化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装备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及财务核算工作;指导有关教育学会、研究会、协会、基金会的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和测试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