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补贴资金政策摘要(市水利和湖泊局)

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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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1.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补贴资金(国发〔2006〕17号、鄂政发〔2006〕53号)

2.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

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

补贴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600元。

二、享受对象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实行统一城乡户口制度改革政策的地区,农村移民是指户口制度改革前户籍为农业户口的水库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省将中央核定给我省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186.13万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到有关市、州、县,不再调整。各有关县(市、区)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的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三、评定标准

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并在6月30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登记为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区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含依法收养的);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搬迁结束后再次自行迁出安置地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安置地以外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符合上述条件,同时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土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登记为扶持人口。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农村移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淹地不淹房仅作为生产安置的人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后期扶持方式

2006年6月30日以前,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对原迁移民安置后增长的人口实行项目扶持为主,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后期扶持补贴资金采取资金直发移民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扶持库区移民。采取资金直发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帐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的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主要核实内容及佐证资料

(一)核实内容

1.核实水库移民补贴对象身份证号未查到或身份证号 与姓名不一致:重点核查水库移民补贴发放对象身份号、姓名等信息,是否符合领取水库移民补助条件。

2.核实补贴领取人已死亡超过一年:重点核查领取对象是否死亡,死亡时间,是否存在违规领取补贴情况。

3.核实在编财政供养人员领取水库移民补贴:重点核查领取对象是否是财政供养人员,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

(二)佐证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2.水库移民补贴领取记录;3.一卡通存折。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电话

王少文  13971768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