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12号

来源:案件移送    时间:2024-01-11

分享:

当事人:下陆区六金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DK5PLXD              

2023年10月1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下陆区六金菜馆的餐具(红边盘)进行了抽检。2023年10月30日,黄石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HSSP20231333),结果显示该批次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下陆区六金菜馆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并于2023年12月8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5月29日,我局组织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下陆区六斤菜馆的餐具(蓝边盘)进行了抽检,结果本次餐具抽样检测为不合格。本局在2023年8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201号),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8日,我局组织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下陆区六金菜馆的餐具(红边盘)进行了再次抽检。2023年10月30日,黄石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HSSP20231333),结果显示该批次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结论仍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委托书、被委托人唐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具有接受本局调查资格的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对被委托人唐芬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行为的书证;

5.检验报告(NO:HSSP20231333)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检验报告(HSSP20230682)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201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的书证。

2023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3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应当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