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10号

来源:案件移送    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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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石三环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751040054H

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黄石三环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单位食堂时发现,当事人单位食堂内三名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食堂内消毒柜未使用并无消毒记录,食堂内未配备留样柜并未留样食品,采购的食品原料未索票索证,操作间内货架上有未开封超过保质期的配料(品名:麻辣炸鸡配料、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湖北莲厨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经查,黄石三环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体业态是单位食堂,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食堂对公司职工免费供餐。黄石三环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占杰委托人事行政经理胡锐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通过调查询问得知,当事人单位食堂工作人员为厨师1名,临时帮工2人,均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食品进行索证索票并登记相关信息。当事人单位食堂使用的餐具为一次性碗筷,没有使用消毒柜和制作消毒记录。当事人对每日供餐食品进行了拍照,近期没有对食品进行留样。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麻辣炸鸡配料没有及时清理,并没有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执行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和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3、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的书证。

4、黄石三环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2023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3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安排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执行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和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调查显示,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和(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第六十九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