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8号

来源:案件移送    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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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下陆区和珍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4MACU02KF1P

2023年11月6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下陆区和珍餐饮店店内使用的火锅盆和汤瓢进行专项抽检。2023年11月20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HSSP20231445)、(No.HSSP20231446)结果显示,该批次火锅盆和汤瓢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将检验报告(No:HSSP20231445)、(No.HSSP20231446)送达给当事人下陆区和珍餐饮店。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抽检,当事人该批次火锅盆和汤瓢检验不合格,通过对下陆区和珍餐饮店经营者肖和贞询问,店内餐具消毒采用消毒柜高温消毒,每日消毒二次,每次时间为75分钟。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下陆区和珍餐饮店进行整改,重新购买了消毒柜和餐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420204484931425、DBJ23420204484931426)、检验报告(No:HSSP20231445)、(No.HSSP20231446)各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火锅盆和汤瓢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       

4、下陆区和珍餐饮店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2023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3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显示,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对其违法行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