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6号

来源:案件移送    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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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石市诚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399193333QH

2023年9月21日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下市监案移函〔2023〕41号),线索内容显示当事人黄石市诚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拼多多店铺“益海嘉里诚新专卖店”上销售的“金龙鱼优+稻米油5L压榨油炸家乡味食用油”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宣传其加工工艺为压榨,实际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制作工艺为压榨。

经查,黄石市诚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其拼多多店铺“益海嘉里诚新专卖店”上销售的“金龙鱼优+稻米油5L压榨油炸家乡味食用油”宣传其加工工艺为压榨,黄石市诚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单位职工王文端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通过对王文端的调查询问,得知当事人销售的“金龙鱼优+稻米油5L压榨油炸家乡味食用油”实际加工工艺为浸出。

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说明,其拼多多店铺“益海嘉里诚新专卖店”的宣传彩页是委托黄石智联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制作,广告费用为3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投诉举报材料一份(附涉案店铺页面截图四张),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产品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3、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产品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4、当事人广告费用票据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产品的广告费用的书证。

5、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2023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3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显示,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9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