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522号

来源:案件移送    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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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下陆区聚满堂酒店老下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4MA4D4KXL43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下陆区老下陆火车站30号的下陆区聚满堂酒店老下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操作台上的2瓶美极鲜味汁(净含量/规格:800毫升;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09.29;批号:12721124;生产单位: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均已开盖使用过,并在该店库房内发现同批次的过期的美极鲜味汁1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瓶过期调味料进行了扣押。11月10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进货收据和申辩书。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采购一批食用品用于该店日常经营,其中105元购买3瓶美极鲜味汁,并于2023年9月29日过期后仍在店内使用,该过期3瓶美极鲜味汁货值金额共计105元,不足一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4.下陆区聚满堂酒店老下陆店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提取相片4张、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申辩书和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书证;

5.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3)84号)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解强〔2023)32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6.购买该批次美极鲜味汁收款收据和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该批次美极鲜味汁来源的书证。

7.当事人在湖北省市场监督局大数据平台相关信息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在餐饮服务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应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警告;

2.没收3瓶已过期的美极鲜味汁;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