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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黄医保发〔2022〕25号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依申请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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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社发局: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依申请救助经办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64号)要求,为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22〕52号)和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办法》(黄医保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依申请救助工作通知》(黄医保发〔2022〕16号)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现就进一步规范依申请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依申请救助条件及待遇

(一)适用情形。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剩余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一次性救助。已享受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慈善机构救助、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报销等保障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

(二)政策待遇。依申请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 元,救助比例分别按照身份认定后的医疗救助对象类型对应的医疗救助(含倾斜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限额为4万元。其中,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依申请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救助限额为5万元。

(三)追溯时长。2022年1月1日后新增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2022年9月1日后新增的除农村低收入人口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未享受医疗救助报销的高额医疗费用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四)身份时效。医疗救助对象,实现数据省级交换的,按照身份认定部门推送的认定时间追溯;未实现数据省级交换的,按照身份认定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时间确认函追溯。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需在确定身份后1年内申请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已死亡,对其进行依申请救助的追溯时长不得超过死亡时间12个月。追溯时长跨年度、且救助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费用发生时间分年度计算救助费用,执行申请年度支付限额。

二、规范依申请救助经办流程

(一)申请受理。救助对象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依申请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2)。经办人员初审材料完整性和合法性,完整无误的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基层网厅“依申请救助”模块录入信息,并上传《依申请救助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提交后即时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二)业务审核。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依申请救助模块或手工计算,核算依申请救助金额。对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待遇发放。审核完毕后,医保部门或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

窗口申请受理为即办件,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医保部门或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成资金拨付。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加强部门协调,切实把依申请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对符合依申请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其主动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待遇资格告知“双通道”机制。在通过省级推送或县(市、区)级交换数据获知参保人为新增救助对象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话“点对点”告知救助对本人;也可经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精准通知到本人,实现“人找政策和“政策找人”的双向并行。要简化经办手续,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依申请救助政策解读,做好政策宣传。要用清晰明了的形式,让医保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保人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了解依申请救助待遇、具体申办资料和流程,确保依申请救助在基层有效落实。

原《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依申请救助工作的通知》(黄医保发〔2022〕16号)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和省级对依申请救助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依申请救助申请表

 2.依申请救助资料清单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