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大冶市天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金家湾铜矿3万吨/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更好做好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对大冶市天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家湾铜矿3万吨/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征求公众对本项目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金家湾铜矿3万吨/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项目概况
大冶市金家湾矿区位于大冶市城区1700方位直距4公里处,隶属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管辖。矿区范围地理坐标:东经114°58′10″~114°58′29″;北纬30°03′16″~30°03′30″,面积0.143km2。矿区内有简易公路与106国道相接,通往全国各地,交通较方便。
金家湾矿区于2011年8月取得采矿权,并于2014年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10日,采矿许可证号为C4200002011083110121043,发证机关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范围由4个拐点构成,矿区范围面积0.142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20m至-300m标高。矿山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服务年限约6年左右。
三、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各项指标均无超标现象,能满足其二类功能区质量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大冶湖水质各项指标中除总磷超标外,其他各项指标均能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体水质要求,总磷超标倍数为1.5,超标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冶湖作为大冶市城区及工业园区污水的纳污水体,长久以来接纳了大量的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
(3)地下水:评价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因子评价指数均≤1,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要求。
(4)声环境质量现状: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昼间及夜间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可能造成的主要影响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根据现场实际勘查,本项目施工期已全部结束,环境影响主要在运行期和闭矿期。
(1)运营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矿井涌水、机修废水、矿石和废石堆场淋滤水、充填废水、生活废水。机修废水经过隔油池处理后与矿井涌水、堆场淋滤水及填充废水一起经混凝沉淀处理回用于生产和洒水降尘补充用水,富余排入周边地表水体,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边水体影响较小。生活污水一起经旱厕收集后由附近村民清运肥田,不外排。
项目投入运行后主要废气为采矿粉尘、爆破废气、堆场粉尘、运输车辆产生的扬尘及充填站粉尘等。项目爆破废气产生量较少;采矿粉尘、装卸扬尘经过喷雾洒水降尘后,产生量较少,水泥卸料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处理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周边居民位于非主导风向上,且距项目有一定的距离,本项目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及居民影响较小。
在对工业场地的各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辐射至场界的昼间噪声均能够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噪声影响。矿山的废石可用于矿区道路的维护以及外售,工业场地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在工业场地固定场所,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2)闭矿期项目服务期满后闭矿,对场地及道路进行生态恢复。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规和规划,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良好,项目在建设中和建成运行以后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废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在落实施清洁生产、严格采取本评价提出补充措施、实施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以后,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允许范围以内,并将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可以按拟定规模及计划、在拟定地点实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大冶市天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3872093908
联系人:熊总
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工
电话:027-87250690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矿区周边村庄居民。
主要事项:本次公众意见主要调查当地居民结合周边其他区域矿区开采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对居民的影响,结合本次评价初稿,对项目建设提出意见,具体内容见问卷调查表。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次主要采取在网上公示和现场张贴公告,然后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公众也可以向环评单位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八、公示期限
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