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审批的申请》(黄开建[2016]10号)及附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为新建,选址于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起步区西北角,北靠黄金山,东侧为宝山路,南侧紧邻凯程环保循环经济园。主要建设内容为征地拆迁、场地平整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中场地平整工程共平整土地面积42.55公顷,平整后主要为道路用地及工业用地;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包含新建7条支路(A7、A10、B1、B2、B3路红线宽15米,总长度3472米;A4、B4路红线宽21米,总长度532米),同步建设给水、雨水、污水及电力等综合管网。项目总投资655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3.38万元。
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武汉至黄石城际铁路保护要求。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认真落实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管理制度。在项目初步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将环保措施纳入合同支付条款,妥善解决好施工期环境影响问题。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的专项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需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环保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路线及工程设计。合理布置施工便道、施工营地、弃渣场等施工场地的选址,减少临时占地规模。优化项目土石方调配方案,充分利用工程弃方,减少弃渣场的设置。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并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及其它次生环境问题。道路绿化及植被恢复应兼顾景观与环保的设计要求,尽量选用乡土树种,防范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涉及居民区声环境影响的区段,禁止夜间施工,防止噪声扰民;必须连续作业的,在施工前需征得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张贴告示、作好宣传,告知周围居民;对距施工场地较近的敏感点适时采取移动式声屏障等措施;施工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间在环境敏感区域设计隔声装置,按要求设立不得鸣笛标识和限速标识,确保区域声环境达标。
(四)做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工作。应避免大风天气施工,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施工作业,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渣土运输车辆需采取加盖篷布等防抛撒措施,并在出施工现场前冲洗轮胎及车身,防止渣土进入城市道路加重道路扬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工程所需混凝土和沥青应采取商业购买,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和沥青搅拌站。平整后大面积裸露场地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现场扬尘的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五)加强水环境保护。施工机械冲洗等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和绿化,生活污水经流动厕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禁止污水直排。定期检查施工机械,废弃油料须集中收集于具有防渗性的密封容器中暂存,防止油料发生泄漏污染水体。
(六)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废润滑油及施工期沥青废渣等属危险废物,必须严格管理,应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项目施工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运至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经垃圾收集点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做好垃圾收集点的消毒杀菌工作,防止恶臭产生和蝇虫滋生。
(七)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编制本项目专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开发区环保分局备案。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纳入项目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书面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黄石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不定期督导检查。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开发区环保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