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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办理黄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通告

来源:市人社局    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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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的规定,现就黄石市(包括市本级、大冶市和阳新县)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能往前追溯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

但因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延办、补办缴费业务,即疫情防控期间延办、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凡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在黄首次参保后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在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经核定后补缴;疫情结束(以市防控指挥部发布公告解除疫情时间为节点)后3个月内补办核定、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对于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缴费,免收滞纳金。

二、为减轻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压力,2020社保核定年度内(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保留2019社保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下限档(即2880元/月,月缴纳养老保险费576元)。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在2020社保核定年度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2020社保核定年度内补缴的,缴费基数在2020社保核定年度内黄石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补缴的,缴费基数在2021社保核定年度内(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黄石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咨询电话:

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14-6573503、6572760

大冶市社会养老保险局:0714-3105325、8716780

阳新县养老保险事业服务中心:0714-7350749、7354436

特此通告。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