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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代表建议〔2019〕110号的答复函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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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艳代表:

您好!关于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孕产妇的报销比例的建议》(代表建议〔2019〕110号)收悉,现结合实际,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从2008年起,我市在市本级、大冶市和阳新县分别建立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两项制度启动之初,城镇居民医保并未将孕产妇分娩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孕产妇报销标准为顺产200元、难产400元。2011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才将孕产妇分娩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并规定其报销比例与居民因病就医的报销比例一致。

2018年,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市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娩费用报销定额为600元,此标准较原来的新农合有所提高,但是与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相比,在某些情况下略微下降。 

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娩费用定额报销政策也应进行调整。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对城乡居民的生育报销政策予以适时调整。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分管领导:黄飞跃          联系电话:6518928

经办人:黄冬珍            联系电话:6538763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