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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生产操作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解读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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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20-05-09 09:09:18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即将实施,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从首次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近日,市人社局发出通知,明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生产操作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等政策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条件?

答: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享受到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二、哪几种情形可以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以下四种情形可以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我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实行社会统筹的时间分别为1988年1月1日、1992年1月1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即1986年1月1日)。

3.《劳动法》施行(1995年1月1日)后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

4.《社会保险法》施行(2011年7月1日)后实际缴费基数不实,在缴费所属期2年追溯期内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发现的,允许补缴基数差额,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11年7月1日;超过2年追溯期申请或稽核的,不允许补缴基数差额。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如何缴纳滞纳金和个人账户利息?

答:(一)补缴比例和缴费基数的确定:

1.单位从业人员补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属于1995年12月31日前的,以办理补缴时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基数,按5%比例补缴;

2.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基数在参保地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比例199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为单位20%、个人8%; 

3.2016年5月1日以后按参保地对应时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即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费率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费率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费率为8%(其中单位部分免征、个人8%)。

(二)滞纳金的缴纳: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不收取滞纳金;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滞纳金全部并入统筹基金。滞纳金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

(三)个人账户利息: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时段,均按补缴基数8%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收取的个人账户利息并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

(四)缴费记录: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时段的,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时段的,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在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四、如何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答:分别按以下几种情形受理补缴:

1.原固定制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及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允许补缴时段,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职工档案进行核定。对于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属于不计算连续工龄的离职情形,不得允许补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不超过3年的(计算累计时长截止日为申请补缴之日,下同),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原件或其他原始凭据,确定允许补缴时段,多次补缴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年。

3.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查看以下之一证明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核对允许补缴时段: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形成的仲裁文书(2017年7月1日以后为仲裁裁决书)

(2)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

(3)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4)审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

4.1996年1月1日以后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查看以下之一文书,确定允许补缴时段:

(1)人社(劳动)部门批复的确认过职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条件审核机构在审核工作中,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条件的职工,作出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意见;

(3)社保稽核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未报、少报缴费人数问题下达的稽核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通知),确定允许补缴的缴费基数差额。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资金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位就业人员补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用人单位存在的,补缴资金由单位与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利息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如个人自愿补缴,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因故不能缴足全部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  


六、有哪几种情形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补缴?

答:属下列情形之一人员提出补缴申请的不予受理:

1.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补缴。即男年满60周岁,用人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用人单位生产或操作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灵活就业的女性年满55周岁;

2.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2年追溯期内的除外)不能补缴;

3.已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 休人员及“五七工” “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特定政策参保的人员不能补缴;

4.其他按政策规定不允许补缴的人员。


七、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自2020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从首次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八、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男年满60周岁,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


九、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申请50周岁退休有哪些条件?

答: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请退休时必须是单位职工的身份,并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二是必须在生产操作岗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


十、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但在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年限不足10年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本人在单位继续工作,年满55周岁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次月可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退休手续;本人离开单位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十一、达到退休年龄时,但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怎么办?

答:可采取三种方式处理:

一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该在哪里延长缴费?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所在地。 


十三、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答:1996年1月1日以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建立一般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本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无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可直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手续。

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档案应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单位)。未按规定存放的职工档案,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办理转存手续。对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或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