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 延伸引导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文件资料 |
---|---|---|---|
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19〕29号 |
发文日期 | 2019-12-04 09:47:31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09:47:31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扶贫办、市 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银保监分局、各商业银行:
《进一步推动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延伸引导金融支持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融合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 9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月4日
进一步推动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延伸
引导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
融合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统筹做好金融扶贫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政策衔接,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 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宗旨,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农户)融合发展为重点,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 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市场运作、权责明晰、封闭管理、政策扶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农户)水平,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和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
(二)目标任务。通过大力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简称“企农融合贷”),扶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带动一大批贫困户(农户)增收致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农户)的信贷总量持续增长, 实现涉农贷款“两高一快”目标,即每年新增涉农贷款高于上年水平,贷款余额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企农融合贷”增速快于涉农贷款增速。
二、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扶贫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户申请“企农融合贷”继续享受现行扶贫小额贷款的担保费免除、财政贴息、利率优惠、风险分摊等优惠政策。要组织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健全贫困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相关县(市、区)、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针对“企农融合贷”建立专门的风险分摊机制,在预算计划中专项安排企农融合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损失。(责任单位: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扶贫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二)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针对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
范围、经营规模、与贫困户(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农户)数量等建立详细的项目信息库,遴选出生产技术 和管理水平较高、生产规模较大、信用记录良好、资金实力和盈 利能力较强、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与贫困户(农户)利益联结紧 密、带动贫困户(农户)数量较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企农 融合发展对接名单,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大冶市、阳 新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
(三)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企农融合 发展对接名单,主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带动的贫困户(农户)进行对接,自愿选择扶持对象,与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农户)签订多边协议,开立专用账户,为其提供包括“企农融合贷”融资、财务指导、信用培植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实时跟踪监督“企农融合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 各商业银行发放给贫困户的“企农融合贷”,继续按农户小额贷款进行统计,“企农融合贷”作为涉农贷款继续享受相应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四)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要牵头建立“企农融合贷”考核激励机制,对“企农融合贷”业务开展较好的商业银行,要在选择政府公共资金和三农资金存放金融机构时予以倾斜。市财政部门要对“企农融合贷”业务开展较好的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安排、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人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要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和引导,对开展“企农融合贷”业务商业银行给予定向降准、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 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支持,按宏观审慎评估制度依规增加贷款限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各级政府、 扶贫部门及各商业银行要大力宣传政策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舆论宣传主阵地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服务贫困户(农户)的鲜活事例,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人行、扶贫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定期联合组织对“企农融合贷”业务扶植企农融合发展的效果进行评估,要对支持融合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商业银行和带动贫困户(农户)致富成绩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表彰,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突出政策成效。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要建立“企农融合贷”专项统计制度,定期对全市商业银行“企农融合贷” 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要按月统计“企农融合贷”数据,按季汇 总“企农融合贷”工作情况,相关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融合发展贷款指引
附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 融合发展贷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精准扶贫向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地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源、技术、管理和市场等优势,带领帮助贫困户(农 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充分调动贫困户(农户)的生产经营积 极性,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早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 融合发展贷款简称“企农融合贷”,是指商业银行对以产、供、销等为纽带自愿组成融合发展联合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农户),采用分别授信、专户管理、定向支付、封闭运行方式发放和管理的贷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备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大特征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四种类型。
本指引所称的贫困户是指按精准扶贫要求,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企农融合贷”业务的基本目标是: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领贫困户(农户)一起从事生产经营, 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农户)、银行三方共赢。
第五条 在各级地方政府引导下,商业银行办理“企农融合贷”应遵循“市场运作、权责明晰、封闭管理、政策扶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负责指导辖内商业银行开展“企农融合贷”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七条 符合“企农融合贷”支持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年以上的生产经营历史。
(二)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生产规模较大,信用记录 良好,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产品市场前景较好。
(三)生产前能够给贫困户(农户)提供优质种苗、农药、化肥、饲料等生产物资;生产过程中能够给贫困户(农户)提供全流程的生产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支持;生产后能够给贫困户(农户)提供最低收购保护价基础上的市场价收购保障。
(四)以产、供、销等为纽带自愿与贫困户(农户)组成融合发展联合体。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企农融合贷”业务前,应与以产、供、销等为纽带自愿组成融合发展联合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农户)等市场主体组织,以多边合同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受托对联合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之间的资金结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企农融合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商业银行发放给贫困户(农户)的“企农融合贷”,只能用于贫困户(农户)按合同约定购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种苗、农药、化肥、饲 料等生产物资,贫困户(农户)不得挪作他用。商业银行发放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企农融合贷”,只能用于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收购联合体内贫困户(农户)产品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商业银行发放给贫困户(农户)的“企农融合贷”,按年进行授信,滚动使用,贫困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农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实际用信提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贫困户(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生产物资的总金额。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放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企农融合贷”,按年进行授信,滚动使用,实际用信提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贫困户(农户)收购产品的总金额。
第三章 贷款授信和用信提款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授信。商业银行开展“企农融合贷”业务,应对融合发展联合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农户)分别进行评级授信,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农户)的授信额度,分别签订授信合同。授信合同应列明“企农融合贷”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授信金额、授信期 限、贷款用途、贷款币种、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专户管理。商业银行开展“企农融合贷”业务, 应实行专户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农户)应在多边合同中指定一个账户,专门用于融合发展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农户)之间种苗、农药、化肥、饲料等生产物资或产品销售资金结算,并授权商业银行对专用账户的资金结算活动进行监督,以有效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农户)和商业银行各自的权益。
第十四条 贫困户(农户)“企农融合贷”用信提款和定向支付操作流程:
(一)在授信额度内,商业银行按贫困户(农户)向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购买生产物资的资金需求和用信提款申请,将贷款发放到贫困户(农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合发展专用账户上。
(二)由贫困户(农户)定向支付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商 业银行开立的融合发展专用账户上,专款用于按多边合同购买生产物资。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多边合同收购贫困户(农户)生 产的产品,并把货款支付给贫困户(农户)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贫困户(农户)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后,自主提取、使用节余资金。
第十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农融合贷”用信提款和定向支付操作流程:
(一)在授信额度内,商业银行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购贫 困户(农户)产品资金需求和用信提款申请,将贷款发放到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在该商业银行开立的融合发展专用账户上。
(二)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向支付至贫困户(农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合发展专用账户上,专款用于按多边合同收购产品。
第四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融合发展联合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农户)应按照多边合同和授信合同指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如实向商业银行提供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融合发展联合体内农户发放的“企农融合贷”,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融合发展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企农融合贷”,可以使用符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条件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融合发展联合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贫困户(农户)在“企农融合贷”授信额度内用信提款时,商业银行必须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合发展专用账户,不得划入其他账户,并监督借款人按指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防止借款人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企农融 合贷”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农户)融合发展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对“企农融合贷” 形成的不良贷款,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