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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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石政规〔2019〕3号 |
发文日期 | 2019-10-26 16:20:12 | 发布日期 | 2019-10-26 16:20:12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需要,做好驻黄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黄部队现役军人、本轮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接收安置军人家属的义务和完成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调配安置、专项招聘、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实施多途径、多渠道就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办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军分区人武部与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是驻军与地方人民政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驻黄部队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下列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二)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年度就业、社会保障工作计划的制定;
(三)编制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安置的编制服务工作;
(四)人社部门负责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经费工作;
(六)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和税费减免等工作;
(七)鼓励金融机构、银行面向随军家属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
第九条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当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十条 全市每年统一组织随军家属调配安置和专项招聘考试,原则上市本级、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每年在空余编制限额内,准予启用1至2名编制岗位用于调配安置和专项招聘随军家属。
调配安置和专项招聘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在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年龄偏大、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就业意向,按照竞争、择优、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应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及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对年纪较轻、学历较高、有专业特长的,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指导等服务,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举办随军家属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应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随军家属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等保障政策,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吸纳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项目选择、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地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其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 要结合本市企业的岗位需求和条件,对随军家属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就业竞争能力。驻军政治机关每年12月收集随军家属培训意愿情况,登记造册,报市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并会同以上部门制定下年度随军家属培训方案。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人社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内统一组织,依托地方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的随军家属,根据其个人意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应作为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的优先服务对象:
(一)担任正团级(正处级、专业技术八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干部的随军家属;
(二)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在边远艰苦和高寒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
(五)取得副高、正高级职称的随军家属;
(六)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随军家属;
(七)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军区表彰的随军家属;
(八)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对无法安排就业或就业后又因单位原因失业和无劳动能力的随军家属,由市财政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解决生活困难。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在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给个人。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到黄石军分区,黄石军分区再发放到驻黄部队各独立单位。各部队要加强经费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前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失业或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其档案交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管理部门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免去相关费用,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时,由档案托管机构为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党管武装、政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之星”、“献身国防事业之星”的重要条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偏低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之星”、“献身国防事业之星”和双拥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冻结其干部调动、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岗位竞争能力,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安置。随军家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政府不再安置,同时停发其生活补助费:
(一)在安置就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今后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