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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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函〔2019〕37号
发文日期2019-08-08 14:25:00 发布日期2019-08-08 14:25:00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其他;综合政务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黄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区实施方案,扣除还建区后,现状建设用地经验收合格复垦为农用地的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比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执行。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措施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三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内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根据存量建设用地和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复垦农用地和开发耕地力度,切实提高复垦农用地和开发耕地地力等级,对能垦造为水田的必须优先垦造为水田。

第四条 为保障黄石市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不跨市域向外转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县(市、区)、开发区确需向市外有偿转让的,县(市、区)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库存指标需满足本县(市、区)3年内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

第五条 建立完善以县(市、区)、开发区自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为主、市级适度统筹解决为辅的统筹机制。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指标纳入市级统筹指标储备库:经验收合格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含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下同)的20%(耕地和非耕地分别计算);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指标的20%(水田、旱地分别计算);经验收合格的“旱改水”指标的20%;市财政直接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留存部分);市财政直接投资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项目形成的耕地等级提升指标和“旱改水”指标(市级留存部分);市财政通过交易向外市购买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省级以上投资按比例分配给市级调配使用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等。

本办法施行后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市级统筹,2019年6月18日后验收的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含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行市级统筹。

第七条 市级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范围: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且项目所在地确实无法落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使用市级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当地指标库存情况和市级统筹指标库存情况统筹安排。其他项目申请使用市级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意见统筹安排。

第八条 市政府统一市级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价格。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价格为耕地每亩10万元,非耕地(林地、种植园地、草地等)每亩5万元。补充耕地指标,以质量等级八等为基础,统筹价格为旱地每亩1.5万元、水田每亩2万元,质量等级每增减一等,价格每亩增减0.1万元。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形成的“旱改水”指标,统筹价格为水田每亩1万元。统筹价款在指标使用后据实结算。统筹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垦造耕地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时调整,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市政府统一市级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价格。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于公益类非经营性及工业类项目的,使用价格为耕地每亩5万元,非耕地(林地、种植园地、草地等)每亩2万元;使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的,使用价格为耕地每亩15万元,非耕地(林地、种植园地、草地等)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于公益类非经营性及工业类项目的,按现行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水田每亩10万元,旱地每亩5万元,以质量等级八等为基础,质量等级每增减一等,价格每亩增减0.1万元。

第十条 市域内县(市、区)、开发区之间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由调剂双方协商,签订调剂协议。实行统一指导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耕地每亩15万元,非耕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指标,水田每亩10万元,旱地每亩5万元,以质量等级八等为基础,质量等级每增减一等,价格每亩增减0.1万元。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统一指导价。

第十一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被统筹和调剂形成的收入按照资金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指标被统筹和调剂收入中,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超出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入,缴入指标被统筹和转让的县(市、区)本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黄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县(市、区)履职尽责绩效考核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级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每年开展1次,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第五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及时向市级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取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

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市级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共同制定,包含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约束性指标,若突破下达的指标任务,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县级自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级考核部门年度考核基本评价指标,组织年度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场、街办)及农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据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承诺制、边占边补的还应检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级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并准备好佐证材料。

第三章 市级核查

第十条 市级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开展考核,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及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建设、落实承诺制补充耕地情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考核部门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自查、抽查情况对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年度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由市级考核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落实等方面情况。具体考核安排以省政府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按照本办法和市级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级考核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级考核部门对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县级自查情况,采取不打招呼暗访、抽查等方式对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打分,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报告市政府。

第十五条 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市政府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同时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予以表扬;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保护经费时予以倾斜。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对考核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报件。

第十七条 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粮食安全领导责任制考核、考核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07﹞10号)和《黄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黄政办发﹝2008﹞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