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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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8-15 09:02:00 发布日期2018-08-15 09:02:00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提高我市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农村“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地名单

  依据生态环境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以下简称《规范》),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应按照规范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科学制定范围。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组织辖区环保、水利等部门,对当地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源逐一现场清查,认真核实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并进行登记(详见附件1)。根据供水规模,剔除已关停的水源地,将应划保护区的水源地名单,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备案。

  二、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技术报告编制工

  全市“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地数量较多,点多面广,保护区划分工作量大。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项资金,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初步确定的水源地名单,严格按照《规范》明确的技术路线,集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重点调查水源水质、各类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等情况;编制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整改目标达标的可行性分析,提出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相关技术材料报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备案。

  对于水质长期不达标,周边环境风险极大,难以彻底整改的水源地,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充分调查论证,采取另选优质水源地、联网联供等替代方式,关停选点不合理的水源地。但在水源地正常供水期间,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仍要合理划分保护区,建立隔离防护设施,加强现场管理等多种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确保饮水安全。

  三、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依据审定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划分方案,及时进行定界定标,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和相关规范,及时完成界址界标、交通警示牌、水源保护区宣传牌、隔离防护设施的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依法组织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项目的关停、搬迁等环境整治工作,严禁新建污染项目,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依据《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要求,积极整合监测资源,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公示公开。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工作督办,确保保护区划分工作顺利完成。

  (二)按照规范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和工作要求,抓好保护区划分工作的具体落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并细化工作要求,加强沟通汇报,强化部门协作,全面推进保护区划分工作,按时间节点和相关规范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8年8月25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联系方式报市环保局(联系人:刘蓬,18607239707)备案。

  附件:1.黄石市农村“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地统计清单

       2.农村“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联络人名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