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黄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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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18)23号 |
发文日期 | 2018-06-28 10:09:00 | 发布日期 | 2018-06-28 10:09: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按照可落实、可考核、可操作、可量化的工作措施要求,采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具体落实的责任机制,将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坚决打好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长江大保护,以治水为重点,以河湖长制为抓手,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全力打好水、气、土、山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土壤污染防治、山体复绿及开山塘口整治等专项行动,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坚定实施大保护、大整治、大修复,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补齐生态环境建设短板,全力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幸福黄石。
二、行动目标
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化解,环境风险得到管控,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大幅减少,全市水、气、土环境质量及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完善,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显著提升。
2018年:国控、省控跨界考核断面实现Ⅲ类水质稳定达标,无劣V类断面;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市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重点湖泊水质稳中趋好、逐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高于54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6%。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削减分别要达到7.9%、7.7%、15%、12%。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重点监管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要求;完成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信息收集和风险筛查;有效推进纳入省政府考核要求的土壤安全利用项目实施;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2019年:国控、省控跨界考核断面实现Ⅲ类水质稳定达标,无劣V类断面;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高于53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9%。
2020年:国控、省控跨界考核断面实现Ⅲ类水质稳定达标,无劣V类断面;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1微克每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2%、12%、24%、25%、1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11.58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9.61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3.17万亩。2020年底前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
①突出问题。一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市二三级污水管网和雨污分流建设不完善;二是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不到位;三是重点湖泊生态修复治理存在差距;四是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不足;五是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到位;六是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不完善。
②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2%、12%,完成省下达减排约束性指标;国控、省控跨界考核断面实现Ⅲ类水质稳定达标,无劣V类断面;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黄石城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③具体措施。
1.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1)优化工业产业布局。依据国家主体功能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等规划,以及《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对我市已建成化工园区进行评估。(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水产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018年6月底前,依法清理取缔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入河(江、湖)排污口。(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018年底前,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域范围内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得到依法整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水产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强化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巩固提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水平,重点督查园区规范化管理和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工作,工业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建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重点涉磷企业排污口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2018年重点开展化肥等重点行业清理排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提高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行业水循环利用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化工企业实施分类治理。重点开展磷肥和磷化工企业生产工艺改造,提高磷回收率。推动氮肥、合成氨等行业生产工艺提升,进一步提高氨或尿素回收。(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加大城镇生活污染源治理
(4)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全市所有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一级A标准,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18年全面完成提标改造任务。以提高污水厂进水量和进水浓度为目标,切实加大城区二三级管网和雨污分流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到2020年底,黄石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大冶市、阳新县污水处理率达到90%。(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置设施应按照“集散结合、适度集中”原则建设,规范处理处置,形成规模效益。乡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县域统筹处理原则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实行污泥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8-2020年,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分别达到80%、85%、90%以上。(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6)强化黑臭水体整治。实施黑臭水体整改销号制度,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2019年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80%、90%;2020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市建委牵头,市水利水产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7)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积极推动《黄石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和《黄石市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的实施,实现监管合力,有效管控船舶污染物排放。全面排查全市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逐步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建、城管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富水等内河水域航行。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2018年底前,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完成船舶发动机节能减排技术、船舶压载水检测和沉积物处置技术、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技术研究。持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推进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8)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根据《黄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方案》,细化建设任务,明确责任清单,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深入开展岸线治理,巩固非法码头拆除成果。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推进港口、码头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推动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加快落实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相关任务,
2018年起每年完成25%以上建设内容,至2020年全部完成。2020年底前,港口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完成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依规处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建委、市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4.强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9)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持续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严格落实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规范警示标牌,交通穿越整治,完善水源管理档案。(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本级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建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积极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黄石城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市建委、市城发集团牵头,市水利水产局、市环保局、大冶市政府、阳新县政府配合)
(10)加强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落实中央河湖长制要求,不断加大我市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重点湖泊水质改善和保护力度。影响长江水质的富河、大冶湖、保安湖、网湖、磁湖等重点河湖泊要加大治理力度,综合实施截污控源、内源和面源治理、水网构建、生态湖岸工程,确保实现稳定达标;其他重点湖泊要逐步消除劣Ⅴ类水体,持续推进水质改善。实施永久退垸(田、渔)还湖,增加湖泊面积,开展重点湖泊岸线治理。(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退耕(垸、渔)还湿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业局配合,阳新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1)深化重点流域环境管控。健全完善我市河湖长制体系,2019年将小微水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围。强化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控,完成省定2018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深入开展全市长江干流总磷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磷化工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总磷新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倍量置换”。重点督促涉磷企业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规范建设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对重点涉磷企业排污口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并全部安装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水产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2)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彻底清查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加油站加快改造进度,优先完成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上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严格执法监管,对未按期完成防渗改造的加油站,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商务部门依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石油黄石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黄石销售分公司具体落实)
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地下水考核点位每年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2018-2020年,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市国土局、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西塞山区、铁山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5.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13)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省定目标要求。(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4)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继续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成效。(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水产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水产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5)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水资源协调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重点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方案,做到防洪、灌溉和生态保护相结合,加强江河沿线泵站、涵闸工程调度,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打赢蓝天保卫战
①突出问题。一是产业结构和布局先天不足,人口密集区仍有钢铁、水泥、电力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存在;二是能源消费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还不合理;三是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单位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四是建筑工地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未得到有效治理;五是城区垃圾违规焚烧等现象仍有发生。
②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4%、25%、10%;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高于51微克/立方米,平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6%。
③具体措施。
6.加快结构优化调整升级
(1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分年度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工作方案。以钢铁、水泥、冶炼、砖瓦、石材加工等涉气行业为重点推动落实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大力化解过剩产能,按省工作安排,逐年完成我市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及违规项目清理。(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7)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和严格准入管理。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积极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钢铁、化工、有色、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制定全市城市建成区内“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和综合整治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建立管理台账;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底,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完成。(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格管理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城市建成区严禁新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严禁新建重污染型企业。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法规、标准、政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工业园区管控工作。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8)积极推广利用清洁能源。科学规划区域能源供应,优化能源使用与分配,因地制宜利用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全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2020年达到15.5%。开展天然气使用现状摸底调查,推进天然气管网、储气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气源保障和储气调峰能力,在落实天然气“县县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气化乡镇”工程,稳步提高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到2020年,全市天然气年消费量达到6亿立方米。(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9)加快推进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严格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到2018、2020年底,我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分别累计下降13%、17%。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到2020年,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54%以内。(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0)强化煤炭消费管控。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狠抓商品煤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年耗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重点用煤企业要有优质煤储备,作为应对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继续做好全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回头看”,全市域范围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市质监局、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大冶市在2018年6月底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城区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并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要求。阳新县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要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7.实施工业企业提标改造
(21)积极推进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加强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运维监管,确保达标排放。推广电厂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稳步推进燃气机组脱硝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2)推动工业污染源连续稳定达标排放。以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作计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积极推进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对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焦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现工业窑炉清洁燃料供给,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淘汰落后窑炉、锅炉,从源头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产生。加快实施西塞山工业园模具钢行业、下陆长乐山工业园有色冶炼厂等园区的整合提档、提标改造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3)推动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大冶有色公司、华新水泥公司、新冶钢公司及大冶华鑫实业公司等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钢铁、有色、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工业锅炉中新改扩建项目,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重点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要求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实施。国家对以上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4)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分年度制定并落实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加强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有机物排放。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纳入《湖北省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快实施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主要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回头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安装并稳定运行。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中石油黄石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黄石销售分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5)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快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开展城市工业企业堆场调查,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8.加强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26)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逐步转向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到2020年全市非公路货运比例提高到30%。大力发展港口岸电、促进交通运输“以电代油”。结合“智慧交通”建设,持续提升综合交通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车辆怠速污染排放。加快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计划,引导营运车船向清洁化发展,积极创建绿色航运示范区,在营运车辆中积极推广的新能源车型,到2020年公共交通车辆基本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新港管委会、市城发集团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7)积极推进燃油油品升级工作。成品油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重点保障清洁柴油供应质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市按时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市商务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全市江海直达和内河船舶严格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每千克的普通柴油。(黄石长江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商务委、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8)强化机动车污染监管和治理。加强机动车生产领域源头管控,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禁止使用质量不达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强化车用尿素生产企业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机动车等违规行为。(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筛查高排放车辆,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完善遥感监测网络。2019年底前完成遥感监测网络并与省级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建立健全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工作台账,促进高排放老旧车辆淘汰。(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管控。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船舶、矿山钻探设备、建筑和水利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交运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积极开展和优先落实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运等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改扩建港口码头应同步落实岸电供应配套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电力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9.强化面源污染协同管控
(30)加强各类扬尘污染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强化县(市)区、开发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力度,2018年底前,全市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加强重点施工单位信息化管理,逐步实施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市建委、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控制,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大冶市、阳新县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73%以上;力争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大冶市、阳新县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80%。(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积极落实港口作业扬尘管控要求,到2020年,全市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完成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1)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加强公共食堂、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监管,完善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严格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保管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到2019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行;到2020年底,大冶市、阳新县城区基本完成。(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2)加强露天焚烧监管。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进一步健全相关收集、转运保障体系,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露天禁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突出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不断提高秸秆利用率,逐步构建以秸秆肥料化利用为主,其他利用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探索研究秸秆收购、贮存、转运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新途径,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3)积极推进城乡绿化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养护,城市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对城市裸露土地登记造册,推进植绿降尘;对不能进行绿化的裸地,实施硬化、铺装等措施。至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市建委牵头,市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0.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34)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推进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国家级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立健全重点任务督查督办机制,组织开展部门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综合督查督办,实施督查整改项目回头看。到2020年,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3%以内。(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黄石市重污染天气预案(2017修订)》,实行部门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协同推进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不同响应级别下停产、限产企业清单和责任部门。督促停限产清单企业按照“一厂一案”的要求,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继续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
①突出问题。一是土壤污染基础资料数据不全,底数不清;二是土壤污染修复技术不成熟;三是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不足。
②工作目标。以先行先试为契机,以防控为重点,调结构,减存量、控增量。到2020年,彻底摸清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建设一批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工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③具体措施。
1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36)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保质保量完成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样品的采集、流转与制备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7)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开展重点行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和土壤环境风险筛查工作。依据调查结果,明确污染物种类、来源,评估土壤环境和人居环境安全风险,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2020年底前掌握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2.实施农用地环境分类管理
(38)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并选取有关乡镇或村开展类别划定试点。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划定结果上传湖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别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9)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同时加强对现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防止新增污染。(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市农办、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到2020年底,大冶市、阳新县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40)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大冶市、阳新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根据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科学编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合理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土壤生产功能,推广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年优先开展集中连片农田和土壤及其农产品双超标地块土壤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41)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对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理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开展饮用水源地周边耕地风险管控,对可能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区域,制定实施风险管控方案,防止污染扩散。大力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3.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42)强化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明确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自2018年起,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方环保、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实现信息公开共享。各类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果信息汇总到省级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地块的风险等级、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相关结果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43)加强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落实监管责任。(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监测,评估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对于发现污染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利水产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4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变更为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实施收回补偿的单位应进行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治理修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实施收回补偿的单位负责,确保达标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格新建项目准入。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改扩建企业、新搬迁化工企业等,应做好规划和土壤环境风险防控,防止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4.强化未利用地保护
(45)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力度,定期开展巡查。拟开发为耕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土壤质量状况监测,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46)加大其它未利用地保护力度。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维护其生态服务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开展全市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防止造成土壤污染。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督促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要督促责任主体对现有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或委托指定第三方进行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5.加强污染源监管
(47)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在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基础上,筛选确定本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督促企业按照环评批复及有关监测规范要求,每年自行开展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4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按照国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要求,以铅、镉、汞、砷、铬为重点,全面排查全市涉重企业,强化日常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制定重点涉重金属行业落后工艺淘汰年度实施方案。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电镀、小型制革、再生铅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开展涉重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重点推动涉重金属行业重金属非常规污染物削减。鼓励涉重金属行业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的推广应用。(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监管和执法,严防重金属污染物非法排放。大冶市、阳新县铅、锌、电镀、电池工业企业严格落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点重金属减排任务。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到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等县(市)区和有色金属冶炼、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有序发展,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减少30%左右。(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6.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49)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立污染地块优先治理与修复名录,明确优先治理地块。根据地块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利用规划,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建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优先名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以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工矿废弃地、尾矿库为重点,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底,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行年度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50)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推进1个农用地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因地制宜,筛选安全、高效的重金属污染物修复技术,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物理、化学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配合,大冶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51)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实施收回补偿的单位开展治理与修复,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2018年底前大冶化肥厂、阳新农昴化工、开发区废弃工业场地等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探索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大冶市人民政府、阳新县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018年底前东钢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探索钢铁行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模式。(市城发集团负责落实)
2018年底前完成桃花山与铁山107综合治理,探索矿山改造与污染土壤修复综合治理新模式。(市国土局、铁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还地桥、金湖及阳新银山农用地安全利用与综合治理,打造典型重金属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与修复治理样板工程。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3.17万亩。2018年底力争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总体目标30%以上任务量。(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金湖尾矿库、洪山溪尾矿库综合整治,探索尾矿库区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与长期监管模式。(市安监局,大冶市、铁山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深入推进山体生态修复
①突出问题。一是矿山开采中对大气、水体环境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二是“三区两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推进难度大;三是精准灭荒任务繁重。
②工作目标。一是全面完成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二是落实城区生产矿山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确保矿山开采区附近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100微克/立方米以下;三是推进绿色矿山示范区创建;四是完成封山育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
③具体措施。
(52)开展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全面推进露天采石场的整治关停,按照“停产、关停、规划、制标、整合、提升”六个阶段,关停不符合安全、环保条件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露天采石场,调整优化非金属矿业开发结构和布局;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市、区)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市安监局、市国土局牵头,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53)加强矿山源头管控。提升露天采石场行业的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新建(改建、扩建、在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施。(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结合区域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力度,露天矿山全面推进室内封闭和配喷雾湿法加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爆破防尘措施,矿区(加工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建设截(排)水系统,杜绝矿区地表径流水直排;全面实行微差爆破,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炸药量,降低爆破震动;督促矿业权人采取措施恢复因采矿和建设破坏的表土层和植被,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水产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山开采源头管控和执法检查。认真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及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及时组织查处。(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54)推进矿山治理项目实施。强力推进“三区两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完成各年度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任务。继续推动大冶市“三鑫”公司开展“智慧矿山”示范工程,选取2—3家露天矿山进行“智慧矿山”建设试点。(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新建矿山达到相应绿色矿山标准,到2020年80%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2020年,完成“三区两线”(“三区”指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两线”指重点的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的直观可视范围线)范围内115个、3万亩矿山恢复治理。加强矿山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露天开采湿式抑尘技术和矿石加工封闭作业方式。(市国土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森林生态修复行动。大力开展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国家储备林等重点工程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完成荒山人工造林15.25万亩,封山育林3.5万亩,森林抚育13.23万亩。(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55)优化矿业开发布局结构。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199家以内,露天矿山数量压减至43家以内,全市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至20%以上;矿业开发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完成1—2个矿业精准扶贫试点项目;全市在产矿山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率达到100%,建成2—3家在全省有示范意义的绿色矿山;将大冶市、阳新县、铁山区分别打造成金属矿山综合利用、非金属生态开采和老矿区转型升级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县。(市安监局、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①突出问题。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农业面源污染较为突出,化肥和农药利用率、农膜回收率、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不高;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滞后,未划定禁养区。
②工作目标。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推进农药、化肥使用减量化,不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废弃农药包装回收率,切实加大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③具体措施。
(56)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到2020年,全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一批美丽宜居村庄。(市建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以王英水库、大冶湖流域、富水流域及重点扶贫开发区域为重点,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为主攻方向,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2018-2020年,每年完成省定的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建委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57)控制种植业污染。继续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启动化肥、农药减量行动计划,实施农药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禁限用农药、高毒农药管理规定。鼓励使用有机肥,探索建立有机肥生产使用激励机制。推动绿色防控,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严格限制劣质肥料施用。开展土壤有机质提升行动、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行动,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到2020年,病虫害绿色防控比例达到30%,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5%,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化肥农药基本实现零增长。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肥料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大冶市、阳新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全市农膜回收率实现80%,废弃农药包装回收率提高到60%。(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58)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统筹调整优化畜牧养殖生产布局,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督促养殖场(户)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突出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积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2018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6%以上,2019年达到72%以上;2018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2%以上,2019年达到82%以上。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资源化利用制度,形成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59)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升级改造养殖池塘,改扩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全面取缔湖泊水库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大力推进增殖渔业,实行人放天养。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2018年底前,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2020年底前,完成禁养区、限养区整治工作。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禁止向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2018年重点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治理,禁止向附近水体直排养殖废水。(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六)持续推进环保督察①突出问题。产业结构偏重、城市功能布局不完善等带来的环境问题突出,长效机制、防反弹机制等短时间内难以建立。
②工作目标。以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补齐生态建设短板,举全市之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17年已完成的整改任务不反弹,2018年及以后需完成的整改任务达到时序进度要求。
③具体措施。
(60)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建立督察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月度调度、季度交账、半年督查制度。对2017年底基本完成的2项整改任务,2018年及以后须完成的6项整改任务以及省级“回头看”发现的13个问题,挂帐督办,确保按整改要求和时间进度完成整改;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全面实现整改目标。(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1)抓好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对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的信访投诉件和督察反馈意见,挂账督办,实行旬调度,月排名,年终考核制度,保按整改要求和时间进度完成整改;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全面实现整改目标。(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2)开展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认真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杜绝问题反弹;开展市级“回头看”专项行动,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整改成效。对督查发现的整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整改不严不实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3)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2017-2019年,持续三年根据省统一部署开展环境保护“双护双促”综合执法行动。紧密联系实际,集中主要力量,聚焦重点区域,采取交叉执法检查的方式,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园区污染,以及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等重点事项进行执法检查和督查督办,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开展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创冠环保公司潜在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恶臭扰民等问题。按照“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原则,2018年起,督促创冠环保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升级改造设备相对陈旧的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线。(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建立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大力整治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重点打击柴油货车以次充好,破坏或闲置排放后处理装置、车载自动诊断系统等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运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按照“一源一策、一抓到底”的原则,实行整改销号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巩固黄石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成果。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七)切实维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
①突出问题。一是沿江部分化工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二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筑设施未完全清除,交通穿越警示牌未设立;三是企业环境安全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②工作目标。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10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推进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监管,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③具体措施。
(64)持续开展长江经济带专项整治。开展黄石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惩违法排污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利水产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现有重化工企业实施关闭、整合、升级、搬迁,新建重化工和造纸行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严控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有效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扎实推进沿江化工企业污染清理整治,按计划完成涉及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环境问题整治。2020年底前,全市化工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深入开展长江岸线治理,巩固非法码头拆除成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严格落实禁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持续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市水利水产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65)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提档升级。加强自然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压实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专项行动,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推动网湖自然保护区范围核查及勘界确权,全面开展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结果向社会公开。2020年底,所有自然保护区完成确权登记和勘界定标工作。(市国土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66)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污染防范与治理,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固体废物大排查。做好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2018年启动黄石市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存放尾矿、煤矸石、脱硫石膏、粉煤灰、冶炼炉渣、铬渣、砷滤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组织对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快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完成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的搬迁改造。(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测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及应急演练。2020年底前,实现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相关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2018年起,制定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方案,分年度开展整治。(市城管局、市卫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依托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推进我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全面摸清我市固体废物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深化物联网系统应用,加大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审核力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程序,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逐步推广电子台账,落实现场执法检查留痕管理,强化管理计划备案和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坚决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严格企业固体废物申报信息台账管理,全面落实“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67)加快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照“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科学治理、精心实施”要求,推进城乡厕所“四个一批工程”,2020年底前,全市县(市、区)农村“厕所革命”全达标,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市发改委牵头,市“厕所革命”工程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
深入开展精准灭荒行动,实施造林绿化,推进荒山造林、乡村绿化、森林城镇创建、绿色产业富民等工程。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4%。2018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较2017年有所提高,达到35%。(市林业局牵头,市精准灭荒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全面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2018年底前,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投产,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底,实现全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2020年底,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机制,2020年底,全市形成从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的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链条式管理体系,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农村实现“三有”工作目标。黄石市城市餐厨垃圾合理利用和处理率达到70%。(市城管局牵头,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
进一步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间、园区内、产业间耦合共生。到2020年,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全市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园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水循环利用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降低。(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水产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八)改革完善环境治理体系
①突出问题。一是生态市创建力度不够;二是生态环境协同保护、联合监管体制机制还未完全建立;三是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与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四是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足。
②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推进生态环境大保护格局建立,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③具体措施。
(68)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落实《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加快实施《黄石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7-2027年)》,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四级联创”。建立生态市建设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调度机制,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生态市建设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
每年组织开展生态县、乡镇、村创建,力争每年创建市级生态乡镇1个、生态村10个,阳新县2018年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大冶市2019年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市环委会办公室牵头,市环委会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69)深化生态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统一公平的企业排放许可制。2018年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完成钢铁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14个已发放行业执法检查。2020年底前,按国家部署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设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数据库,全市范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形成“富余排污权”参与市场交易。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市环保局、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按省统一部署,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人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70)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开展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开展省市级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创建,加强大气、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开发。(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开展全市大气源清单、源解析等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强环保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快推进国家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工作,按期完成国家水站建设任务。按照国家、省的工作要求,建设富池闸、大冶湖闸等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按时完成已建国考断面富池闸水质自动站的设备更新、功能升级与联网。2018年7月底前完成新建国考断面大冶湖闸水质自动站的建设与联网。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国家、省级考核断面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预报与风险预警体系,加强重点水域水质监测与预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形成区域联动的应急监测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水产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构建大气立体监测网络,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完善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网络,以超级站、国控站、市控站、微型站,实现对全市污染传输的全方位监测。实现从大气污染物源头传输、空间分布、变化趋势等方面的预警预判。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专业队伍和能力建设,实现AQI预报。推进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三大攻坚战总指挥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长,设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每月例会制度,研究相关工作措施,统筹谋划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等。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环委会负责,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直各有关部门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实施。工作协调机制,攻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直接责任领导和联络员。
(二)强化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改善负主体责任,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协调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攻坚战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和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明确任务要求、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对时间节点要求的重点工作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实现重点任务清单化、项目化管理,将攻坚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三)强化考核奖惩。建立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督查督导专班,强化专项督查。对于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记功、嘉奖和通报表扬。对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由指挥部提请市委、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挂牌处理、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行政问责和移交执纪问责指挥部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四)强化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和微博、微信、网站等互联网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报道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工作,在街道、社区、农村等地张贴宣传标语,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增强环境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运行机制
2.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2018年度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3.黄石市在全省前50名企业减排工程项目
4.黄石市大气方面4个项目表格
5.黄石市水方面5个项目表格
附件1
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运行机制
为打好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市已成立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环委会承担。为加强对全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督办,为保障指挥部办公室高效运转,有力推动各项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顺利开展,特建立以下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指挥部月度联席会议机制
(一)会议组织。会议一般由指挥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副指挥长召集主持,会务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筹备。
(二)参会人员。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三大攻坚战执纪问责指挥部相关人员、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
(三)议事内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决策、安排和有关文件精神;对重点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听取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汇报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进度、成果以及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分析研判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总体形势,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明确攻坚方向;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研究攻坚工作中发现的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消极应对以及违法乱纪等行为的追责问责工作;其他需要研究议定的工作。
(四)召开时间。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10日,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择机召开。
二、污染防治攻坚督查督办与通报机制
(一)实施主体。督查、督办工作由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现场督导组具体实施,必要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参与督查督办,攻坚进展、典型事例由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适时通报。
(二)方式范围。根据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对照攻坚任务清单,现场督导组按照属地划分下沉到地方,分批次逐条核查攻坚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并对各地落实攻坚政策和总体部署要求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包括各县(市、区)、开发区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运行、攻坚方案制定、攻坚信息和材料报送、任务建档销号等情况。
(三)实施程序。每月督查、督办活动一般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开展;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督查情况形成督查通报,经指挥长审签后印发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问题,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核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交办并跟踪督办。
(四)保障措施。对督而不办、办而不结的攻坚任务,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至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予以严肃督办,并视情况抄报三大攻坚战执纪问责指挥部。
(五)时间安排。贯穿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原则上对每个攻坚问题督查不低于三次,即初期了解掌握问题、中期推动攻坚落实、后期核查攻坚成果,在推动攻坚落实阶段可视情况增加督查频次。
三、污染防治攻坚综合协调机制
(一)协调事项。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及相关市直部门提交市指挥部研究或需报告的问题,以及攻坚工作中发现的难点问题。
(二)协调方式。主要以专题协调会的方式予以协调解决,会议由问题提交单位提请,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坚决落实到位,难以协调的提请市三大攻坚战总指挥部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三)有关要求。需要协调的事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收集并形成关于**研究事项的报告,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上会;协调会上议定的事项由指挥部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并抄报市三大攻坚战总指挥部、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
四、污染防治攻坚监督考核机制
(一)监督考核主体。监督考核工作由指挥部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三大攻坚战执纪问责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督查室具体实施。
(二)监督考核依据。一是攻坚任务完成销号比例情况;二是督办件落实情况;三是信息报送情况;四是通报情况;五是台账档案情况。依此对各责任主体进行打分排名,考核满分为100分,第一项内容占40%分值,其他四项内容分别占15%分值。
(三)监督考核结果运用。每半年对各攻坚任务责任主体予以考核一次,对于考核优秀单位,以及在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委组织部按规定予以记功、嘉奖和通报表扬。对于在攻坚工作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单位,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予以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挂牌处理、行政问责和移交执纪问责指挥部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