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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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9-14 16:58:00 发布日期2017-09-14 1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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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第一章 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黄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调整能源结构、治理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等专项行动,加快建设美丽黄石,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第一节 “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省政府要求我市“十二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9%和8%,并作为约束性指标。为实现减排目标,我市采取了脱硫脱硝、优惠电价、“上大压小”、限期淘汰、“区域限批”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取得显著成效。到2015年,我市完成湖北华电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2家电厂6台机组的脱硫设施建设及5台机组的脱硝设施建设(黄石电厂209号机组基本停运,未建设脱硝设施);完成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铁矿、湖北鑫兴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钢铁行业企业的脱硫设施建设;完成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等7家水泥企业10条生产线的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淘汰湖北新冶钢、鸿骏铝业、福塔水泥、新兴管业、铁汉特钢及同鑫有色6家企业落后产能196.7万吨。强化“五小”整治,关停“五小”企业千余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下降42.6%和8.2%,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于2014年提前完成减排任务。

  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十二五”期间,我市大力实施《大气十条》,市政府出台了《黄石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2014-2017年)》;深化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提出了“治山、治地、治路、治车、治店、治厂”的“六治”工作方针;同时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大气办在市环保局,从建委、公安、城管等市直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一调度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淘汰燃煤小锅炉52台,对中心城区实行了禁鞭。建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线6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7715辆,发放环保标志35000余个。按环境空气质量老标准(GB3095-1996)空气污染指数(API)进行评价,2011-2015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均在85%以上。

  大气环境预警工作积极开展。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和播报,密切关注我市空气质量变化,根据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实时分析我市大气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一旦出现异常变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应对。如2015年12月,我市在预测到空气质量恶化时及时发布了蓝色预警,制定应对方案,在污染天气时,采取企业停产限产、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严控港口码头污染、强化工地扬尘管控、人工降雨等非常措施,确保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在2015年底重污染雾霾来袭时,迅速通知各城区和相关部门,对全市20个涉及码头、矿山、企业和工地的重点大气污染源实施全面停产两周,同时开展督办巡查确保污染源停产到位。并及时在环保局网站上连续发布我市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的提示消息,提醒广大市民减少户外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分析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较大。我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201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6.99万吨和5.04万吨。我市占全省2.5%的国土面积,4.2%的人口,4.1%的国民生产总值,排放了12.7%的二氧化硫、9.8%的氮氧化物;单位面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强度是全省平均水平的5.1和3.7倍;万元GD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强度是全省平均水平的3.1和2.4倍,严重的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大气环境污染严重。2015年,我市区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102微克/立方米和68微克/立方米,分别超过标准0.46倍和0.94倍;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GB3095-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评价,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仅为67.1%,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6.07,在全省17个城市中排12名。严重的大气污染,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加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的死亡率及患病风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经济损失。

  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随着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导致细颗粒物、臭氧、酸雨等二次污染呈加剧态势。2015年我市区细颗粒物的年均值为68微克/立方米,超过新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要求的94%;臭氧监测试点表明,臭氧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7.9%,有些地区多次出现臭氧最大小时浓度超过欧洲警报水平(240ppb)的重污染现象;复合型大气污染导致能见度大幅度下降,灰霾污染频发。

  城市间污染相互影响显著。随着黄石周边武汉、鄂州、黄冈、咸宁等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受大气环流及大气化学的双重作用,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明显,相邻城市间污染传输影响极为突出,黄石与周边城市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重污染天气一般在一天内先后出现。

  大气污染防治面临严峻挑战。未来五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产业强市、高强度城市建设将继续快速推进。《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突破2500亿元;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5%;机动车保有量将增长58%,增长20.28万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新增量依然处于高位。特别是,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地方解决大气污染环境问题的责任和动力会减弱。随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持续深入,工程减排的空间日益缩减;对细颗粒物贡献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污染控制力度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要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第三节 存在问题

  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第二产业比重依旧很大。2015年,我市GDP达到1228.10亿元,第一、二、三产业比重为8.84︰55.36︰35.80,而湖北省第一、二、三产业比重为11.2︰45.7︰43.1,我市第二产业比重依旧很大。“十三五”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GDP将继续快速增长,预计2020年将达到2500亿元。

  重污染行业集中,企业布局有待优化。火电、钢铁、有色、建材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主要布局在黄石港区、西塞山区和下陆区,大量污染物在局部地区集中排放,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工业企业空间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

  能源消费量大,燃煤比重很高。煤炭是我市支柱能源,2015年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达1074.42万吨标准煤,其中:工业能源消费总量达1069.96万吨标准煤,占全社会总能源消耗的99.6%,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804.72万吨标准煤,煤炭消费量910.49万吨。建材、电力、冶炼等原材料粗加工行业耗煤量约占市区耗煤量90%左右。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结构性污染将更加突出,节能减排任务相当艰巨。

  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管理水平滞后。2015年全市机动车拥有量达到34.95万余辆,而且数量不断增长,导致市内主要交通干道经常拥堵,机动车污染物大量排放。全市还有黄标车4648辆、老旧车10000辆,淘汰任务艰巨。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整治不到位,燃油品质升级滞后,车辆环保管理亟待加强。

  城市建设进程加快,扬尘管理不到位。我市正处在转型跨越、振兴崛起、建设鄂东特大城市的时期,施工工地众多,开复工面积大,扬尘管理未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缺乏统一监督管理,郊区及城乡结合部存在管理盲点。建筑施工、堆场、道路、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控制设施不完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从而加重了扬尘污染。

  缺乏资金,一些配套政策不健全。相比发达地区及京津冀等北方地区缺少中央资金支持,如水泥行业烟气脱硝成本较大,水泥行业没有如电厂脱硫脱硝电价的经济政策,水泥行业虽然有脱硝设施但成本过高,部分企业只求高限达标排放,未能做到稳定达标水平。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为引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多种污染源综合控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削峰为防控大气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最严格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政府、企业、公众大气环境保护责任,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导向,系统防治。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根本目标,作为评判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标尺,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贯穿到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各领域。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多种手段,系统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坚持分区管理,分类施治。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治污;对不同地区、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不同季节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靶向施策,重点防控,提升大气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法治。解决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改革大气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系统规范的约束激励机制。加强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用最严格的制度与最严密的法治保护大气环境,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坚持责任明确,社会共治。明确地方各级大气环境保护事权,推广城市、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分级分片治理,实现网格化管理。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机制。引导公众参与,营造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

  第三节 目标与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全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显著降低,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步提升,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具体指标:计划指标体系共有2类6项(详见专栏1),包括环境质量、污染物总量控制两个方面。其主要要求是:

  ----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1%,即296天;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5%,即51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小于3%。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减少24%和2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减少10%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技术支撑

  一、强化规划指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我市组织编制“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科学合理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细化设定大气环境质量年度目标,分解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发区编制相应行动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各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目标和重点工程完成进度目标应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同步。

  我市还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路线图和重点任务,动态管理限期达标规划实施进程。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

  我市要开展区域大气环境承载力基础研究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排放清单、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尤其要积极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彻底查清全市颗粒物污染的来源,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我市大气污染源解析主要研究结论:

  1、我市大气PM10和PM2.5质量浓度和主要化学组成呈现明显的季节性变化趋势:冬季>春季>秋季>夏季,是气象因素和污染源排放的综合影响造成的。

  2、我市大气中PM10和PM2.5的浓度受风速、温度、气压、相对湿度等气象要素的影响。风速越大,颗粒物浓度越低;反之,风速越小,颗粒物浓度越高;温度越高,颗粒物浓度越低。气压越高,大气PM2.5和PM10浓度越高;反之,气压越低,大气PM2.5和PM10浓度越低。当相对湿度大于75%时,大气颗粒物PM10和PM2.5质量浓度与相对湿度呈反相关;当相对湿度小于50%时,随着相对湿度的增大,大气颗粒物浓度增大。

  3、化学质量平衡法(CMB)模型得出2015年我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的结果:我市大气PM10主要排放源按照贡献量的大小依次为:扬尘源(35.5%)、燃煤源(17.7%)、移动源(15.1%)、工业源(14.4%)及生物质燃烧源(3.4%);我市大气PM2.5主要排放源按照贡献量的大小依次为:扬尘源(25.5%)、燃煤源(21.2%)、移动源(17.1%)、工业源(16.3%)及生物质燃烧源(1.4%)。

  4、我市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大气PM10和PM2.5的源解析结果:春季扬尘源贡献值最大,夏季生物质燃烧源贡献值相对于其他三个季节占比明显升高,冬季燃煤源贡献值显著高于其他三个季节。

  第二节 工程措施

  一、优化空间布局与产业格局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准入要求,提高“两高一资”行业的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市区禁止新建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不得在沿江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市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削减替代。新建火电、水泥、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全部工业企业调查摸底现有过剩、落后产能基本情况,严格落实国家对过剩产能政策,尤其要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产能,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修正版要求,制定实施《黄石市落后产能淘汰目录》,明确地方、部门责任和淘汰时限,全面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21个

  重点行业的“十三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严格控制国家环保投资项目,暂停对火电、钢铁、有色、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优化城市生态空间格局。强化城市空间管控,确定城市适宜的开发容量,形成合理密度的空间分布。严格落实生态控制线要求,加强“一区、两轴、五环、六片”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大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构建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划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加强对现有绿地的保护,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与规模。工业开发区、园区和产业基地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完成规划环评的,暂停其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生态敏感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亟需实施新兴际华集团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厂等企业搬迁,有计划地推进“退城入园”,分类向工业园区聚集。厂区距离江岸1公里以内已建成投产的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要重点进行整治,限期逐步搬离。

  积极打造绿色制造体系。支持纺织、食品、化工等制造企业开发绿色产品,提升产品节能环保低碳水平,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在冶金、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行动,促进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大力发展绿色园区,以黄金山工业园区国家低碳示范园区为切入点,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耦合,实现近零排放,进一步提升园区产城融合紧密度。到2020年,全市建成一批绿色示范工厂和绿色示范园区,部分重化工行业能源资源消耗出现拐点。制定工业绿色发展指导意见,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全流程绿色化改造,努力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二、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加快耗能行业产业对标,推进水泥、冶金、有色、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的对标工作,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实现节能降耗,并对行业落后产能关停并转。把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指标分解落实机制。调整产业结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切实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培育新动能,提高能源效率。加强重点行业能效管理,推动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高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严格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产品能耗标准。

  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推进企业能源系统优化管理、余热余压发电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扩大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等试点示范,积极推广示范项目成功经验,扩大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成果。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全过程节能监管。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电机、变压器等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实施系统能效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绿色照明、余热暖民、余能回收利用等节能重点工程。支持企业增强绿色精益制造能力,推动工业园区和企业应用分布式能源。

  全面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散煤治理力度,逐步推行城镇和农村天然气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分梯次推进工业锅炉、供热锅炉、工业窑炉治理改造,到2017年,全市工业园区企业全面完成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加大煤电机组升级改造力度,力争5年内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供电煤耗降至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内。2017年6月底之前,全市全面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顿。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采取脱硫措施,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由2015年的59%降低到50%以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燃煤锅炉和窑炉全部使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者固硫型煤,市内工业企业和民用配煤中心禁止购入高灰分、高硫份的劣质煤炭。有效降低煤炭消费对大气污染的贡献。

  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大冶市、阳新县。在2017年6月前,大冶市、阳新县划定高污染禁燃区,主城区禁燃区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结合省级天然气支干管网及LNG项目布局规划,构建黄石地区安全的天然气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天然气输气管网系统,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完善非管输天然气的布局,促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在全市范围内的合理布局。提高城镇居民气化率,到“十三五”末期,全市城镇居民气化率超过75%。拓展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应用,稳步推进天然气在交通运输领域替代成品油。适度有序推进太阳能地面电站建设,在我市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屋顶建设5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大冶市利用荒山、荒坡和工矿废弃地建设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工业园区屋顶建设3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阳新县地区因地制宜利用农业大棚建设15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利用荒山、荒坡建设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工业园区屋顶建设2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增光伏发电装机51.5万千瓦。加快推进黄石南部阳新、大冶及沿江地区风力资源较为丰富、消纳条件较好的地区实现风电规模化集中开发利用,在阳新县七峰山建设5万千瓦的风电项目,在王英镇建设5万千瓦的风电项目;在大冶市灵乡镇大王山建设3万千瓦的风电项目。“十三五”期间,全市风电项目新增13万千瓦,风电项目发电总装机达到25万千瓦。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态燃料。在我市开发区建设生物质高值化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建设规模为50万吨/年热力蒸汽生产中心及供热供冷管网配套设施,20万吨/年生物质高值燃料生产线,10万吨/年生物质能源联产联供基地,年产生物质燃气7500万立方米。在农村地区和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推动生物质沼气利用。

  三、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减排

  1、建立完善固定源监管体系

  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尤其要对大冶有色金属股份公司冶炼厂、新兴际华集团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厂等城区厂矿企业实施24小时在线监测,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排查并公布不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采取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等措施,逐一明确技术路线,限期稳定达标;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责令关闭。建立“红黄牌”未达标警示处罚制度;对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化工、垃圾焚烧等行业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超标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达标率目标并逐年提高、落实到位,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

  提升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提高钢铁、水泥等行业原料破碎、运输、贮存、加工等环节除尘器的配置率,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开展原料场封闭和烟气捕集及配套处理技术升级,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粉磨站综合整治,提高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名录,按行业分步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2、全面完成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开展燃煤机组达标排放治理。针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由地方政府予以淘汰关停。各地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一厂一策,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稳定达标。

  3、实施重点行业限期达标治理

  开展重点企业限期达标排放改造。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实用技术的遴选、推广示范、产业化应用机制,搭建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平台,发布重点行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用技术推广信息。以钢铁、水泥、有色、玻璃、制浆造纸、印染、化工、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分区域制定大冶有色金属股份公司冶炼厂、新兴际华集团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厂等重点行业企业限期整治方案,同时,也要加强对小型模具钢企业的监管,给予企业适当时间和空间进行整改,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及运管措施,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钢铁行业未纳入淘汰计划的烧结机和球团设备全部实施全烟气脱硫,不得设置脱硫设施烟气旁路,2018年底前,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开展烧结机烟气脱硝示范工程;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

  建材行业原料破碎、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实施堆场及输送设备全封闭、道路清扫等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烟气脱硝,2018年底前,新型干法水泥窑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进行高效除尘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平板玻璃行业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未使用清洁能源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硝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玻璃企业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有色金属行业,加快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更新改造,加强对原料制备和运输系统、工业窑炉进、出料系统以及制酸系统等的富余烟气收集,提高冶炼烟气的收集率,加大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应采取“两转两吸”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烟气中的硫,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脱硫处理,规范冶炼企业废气排放口设置,取消脱硫设施旁路。

  在焦化、工业锅炉等重点用煤领域,加强对高能耗、重污染的工艺技术、装备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实现工业窑炉清洁燃料供给,推进焦化与区域集中供热一体化,实施能源梯级利用,加快淘汰落后窑炉、锅炉,从源头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的产生,综合提升煤炭清洁利用率。焦化领域,推广应用焦炉煤气制天然气技术、焦炉煤气制甲醇技术、焦炉煤气高效发电技术、焦炉煤气制合成氨技术;工业锅炉领域,推广应用新型高效煤粉锅炉系统技术、大功率可调节等离子点火技术、解耦燃烧技术、工业锅炉烟气余热利用技术、工业锅炉控制系统技术,加快淘汰落后工业锅炉;其他工业领域,在连续生产企业或大量使用气体燃料的工业行业,推广应用循环流化床煤气化技术、液烃汽化技术;在纺织、印染、食品等行业,推广应用太阳能中温集热技术。

  开展清洁生产改造示范工程。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化改造总体计划,分年度落实任务。重点推进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到2020年所有涉重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全市工业领域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大幅削减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支持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价,提高工业清洁生产水平。到2020年,完成36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加快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与综合治理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责任清单,各地制定完成并实施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综合方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对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实施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园区治理模式,到2018年,全面完成全市煤炭炼焦、有机化学原料(含涂料和油墨等类似产品、化学药品)制造、表面涂装(汽车和船舶等设备制造与维修、家具等)、电子信息(印刷电路板制造等)、包装印刷、钢铁、木材加工及人造板制造、橡胶塑料制品、建筑装饰、印染、制鞋、化纤、生活服务业等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大幅下降,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9年底,化工园区(含医药化工、其他有机化工)、汽车和零配件制造园区、钢铁焦化工业集聚区、电子信息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25%以上。

  实施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兼顾解决恶臭、有毒有害等民生环境问题,针对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医药化工等化工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推进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通过采取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提高涂着效率、深化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到2020年,汽车、卷材制造涂装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家具制造涂装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其他工业涂装综合去除率达到30%以上。

  开展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重点针对包装印刷行业,通过使用低挥发性油墨和胶粘剂、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印刷工艺、深化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全面完成城市生活服务业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餐饮油烟、建筑装饰装修、商用及家用溶剂使用(服装干洗)等城市生活服务业有机废气整治,应建立油气回收、餐饮油烟处理等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加快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着力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严格落实VOCs总量控制要求。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一律实施VOCs总量控制,新增VOCs总量必须有明确的总量替代指标和指标来源方案。对于“十三五”期间VOCs可替代总量指标库存有限的地区,新增VOCs总量指标可从一年内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面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应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确保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现有重点行业改扩建项目必须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等方式实现VOCs排放总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企业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新、改、扩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改、扩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改、扩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改、扩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四、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在用车船环保监督管理

  全面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限行范围。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到2020年,淘汰老旧车10000辆。
  
强化在用车环保监管。强化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与安全检验合格同步管理,到2020年,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100%。推进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结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对检验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重点针对物流、公交和出租等使用率高的车辆设置相对严格的检测要求和频次,督促相关运营单位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重点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推进在用车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充分利用“物联网+”建立移动源大数据系统,建成移动源监管监控平台。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普查,推动建立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到2020年底前,黄石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区内禁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扎实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实施“气化长江”战略,全面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制定年度或2017-2020工作计划,重点解决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报废、新改建船舶和船舶污染改造等问题,积极鼓励和推动企业新建或改建高效节能环保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大长宽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积极开展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试点工作,大力推动客运和集装箱港口使用岸电。

  2、全面开展油品质量提升工作

  落实油品配套升级工作。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加快普通柴油品质升级步伐,2017年7月1日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推进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用燃料油逐步并轨,力争2019年实施汽、柴油国Ⅵ标准。

  深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推进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减少油气挥发。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加强运行监管,油气回收率提高到100%。

  强化油品质量抽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及时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打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不定期组织开展流通、销售、使用领域油品质量抽检专项整治行动。

  3、积极打造绿色交通体系

  优化城市交通出行方式与布局。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加快公交车专用道建设,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优化城区路网结构,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积极推进轨道交通,努力打造“公交都市”。

  推广城市绿色出行。大力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绿色出行,全面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推广共享自行车使用,在黄石培育有关运营企业,并加强共享自行车的管理。2017年底,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应达93%以上,且完好率达85%以上。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大力提倡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有关部门应制定年度推广使用工作计划,配套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加大充电桩建设,大幅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使用比例。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到2019年底,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65%。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

  五、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1、全面综合整治城乡扬尘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100%。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严格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办证率100%;

  运输渣土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落实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措施报备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管。建筑垃圾及时消纳,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密闭串桶或容器转运楼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密闭清运出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管控,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着力降低施工扬尘对居民的影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设立固定或活动的围挡、警示标志,临近主要道路和居民生活区的一侧设置双层密目网,定时洒水喷雾降尘,定时清理排水系统,施工泥浆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配备施工车辆冲洗设备。完善拆除工程防治手段,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5级以上风力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拆除作业。建设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推进施工扬尘实时监管,在市区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机、料堆等位置安装监控监测设施,并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

  强化堆场扬尘管控。工业企业堆场实施规范化全封闭管理。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采取封闭式库仓,不具备封闭式库仓改造条件的,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严密围挡,且采取覆盖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堆场内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时应喷水抑尘,在重污染天气时禁止进行产生扬尘的作业。物料装卸配备喷淋等防尘措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厂区主要运输通道实施硬化并定期冲洗或湿式清扫,堆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或全覆盖,及时收集清理堆场外道路上撒落的物料。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建设城市工业企业堆场数据库,并组织安装工业堆场视频监控设施,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提升扬尘污染监管水平。有关部门出台扬尘综合整治标准,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量化考核办法,加快建立全市扬尘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完善问题发现、处置、反馈闭合机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扬尘治理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城乡绿化造林行动

  加强城乡绿化建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继续深入实施长江边、河湖边、城区边、干道边、集镇边等区域进行绿化、洁化、美化工程(即“五边三化”工程),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历史遗留矿山和关停矿山生态修复,对治理责任主体存在的矿山运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等实施治理;对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范围,多渠道筹措生态恢复治理资金。继续在大冶市、阳新县、铁山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增强矿区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加大市区开山塘口治理力度,重点完成黄荆山南麓、北麓及长乐山沿线45个塘口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全市所有露天矿山一律实行“削顶式”开采、台阶开采、边开采边治理等方式,凡能够实行地下开采的露天矿山一律转入地下开采,对地下开采矿山实行强制回填。推进矿山开采技术改造升级,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水平,矿区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到100%。到2020年,创建市级绿色矿山达标率达到30%以上。

  3、推动生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推进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的使用比例不低于50%;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涂着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开展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干洗经营单位应加强设备改造,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得使用“三无”、过期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和染色溶剂。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制定干洗设备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餐饮行业按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淘汰高污染燃料。严格新建企业性质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保审批,对未通过项目,有关部门严格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管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及时开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健全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整治,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4、逐步实施大气氨排放控制

  全面控制农业生产活动排放。积极推广低排放高产水稻品种,改进耕作技术,采取精准耕作技术和少免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控制稻田甲烷和农地氧化亚氮排放。加强农机农艺结合,优化耕作环节,实行少耕、免耕、精准作业和高效栽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科学施用化肥。通过化肥减量增效、废弃物利用处置、氮磷生态拦截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因地制宜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方式。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牲畜粪便综合利用。

  逐步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重点针对种植业、养殖业,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摸清氨排放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和重点控制区域,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项目。开展大气环境氨的调查性监测试点,掌握大气环境中氨的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和区域分布特征。

  加强种植业氨排放控制。调整氮肥结构,降低铵态、酰胺态氮肥比例,扩大非铵态氮肥比例,增加包膜肥料等缓释型肥料、水溶肥料用量;改进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比例,强化氮肥深施,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田氨排放。通过化肥减量增效,化学农药减量控害,废弃物利用处置,氮磷生态拦截等措施,治理种植业面源污染,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加强养殖业氨排放治理。鼓励农村地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密闭负压养殖试点,建设氨排放净化装置。限制人口密集农村畜禽散养,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开展“种养一体”试点,根据种植业规模和土壤环境容量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养殖业废弃物就地处理利用,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改良土壤结构,降低大气氨排放,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重点推进畜禽养殖场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重点发展农户家庭式标准化养殖模式,支持大型现代养殖企业集团,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和规模化。

  5、完善农业秸秆综合利用体系

  重点推进秸秆直接还田利用。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鼓励采取机械化粉碎还田、制作有机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利用率。推广小麦秸秆粉碎还田,小麦联合收割机加装秸秆粉碎装置。强化玉米秸秆深翻还田技术。推进水稻秸秆快速腐解技术。对秸秆还田的农机装备实施补贴。

  大力推进秸秆能源化与饲料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等能源化、燃料化利用工作,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推广青贮饲料、压块饲料等技术,发展秸秆基料化种植技术。

  促进秸秆基料化利用。大力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培育壮大秸秆生产食用菌基料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加快建设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利用生化处理技术,生产育苗基质、栽培基质,满足集约化育苗、无土栽培和土壤改良的需要,促进农业生态平衡。

  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生物质燃油、乙醇、秸秆发电、秸秆多糖、秸秆淀粉、造纸、板材等产业发展,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发展秸秆育苗等产业,引导和带动秸秆基料产业发展。鼓励大力发展秸秆板材,引导农民发展工艺品加工业,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

  发展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体系。加快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建设,落实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建立适应市场需求、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农户积极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提供支持和保障。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企业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

  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加强多源卫星对秸秆焚烧的监控,监控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农作物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加大督查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焚烧秸秆危害性的认识,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

  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进一步健全相关收集、转运保障体系。

  强化政策引导激励。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机制。对各地火点数、过火面积进行逐月综合排名,并予通报。

  6、实施有毒废气污染控制

  加强有毒有害废气污染控制。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内容,明确控制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应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开展重点地区铅、汞、镉、苯并[a]芘、二噁英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调查监测。支持农药企业采用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对高毒农药产品实施替代;推进农药剂型的优化升级,实施水基化剂型(水乳剂、悬浮剂、水分散颗粒剂等)替代,加快淘汰烷基酚类,尽量减少有害有机溶剂的使用量。

  全过程严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开展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调查工作。系统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方案,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

  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与使用单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有效实施消费行业含氢氯氟烃淘汰计划,大力推动替代技术开发与应用,坚决打击消耗臭氧层物质非法生产、非法贸易活动。

  实施大气汞排放协同控制。组织开展火电、工业锅炉、冶金、水泥、垃圾焚烧等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措施调查,适时选取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大气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可直接利用现有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和装置协同脱汞、改进现有大气污染控制技术以提高汞脱除效率或者利用新型的大气汞污染控制技术专门进行脱汞。

  加强含汞废物危害的宣传工作,建立含汞废物的回收机制。政府部门尽快建立含汞废物的回收机制,在居民区、城市办公区域和大型商场等含汞废物应用量较大的场所设置醒目的回收装置,定期对废旧荧光灯进行回收,并定期对其使用专用的运输车统一运送至最终处置点。建立专业的含汞废物处置机构,将电池和荧光灯中金属物质回收利用。

  第三节 管理要求

  一、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

  推进定量化大气环境管理。逐步构建大气环境质量科学管理的决策实施体系和技术支撑能力。推进源解析业务化,提高污染来源与成因分析精细化水平,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并评估其实施效果提供依据;加快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扩大清单覆盖范围并实现动态更新;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建立服务于黄石空气质量决策制定和方案优选的空气质量管理平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决策的科学化、定量化。

  强化空气质量监管和考核。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立体监测网络,建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平台,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和考核。空气质量改善未完成年度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针对措施。完善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奖惩机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于干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影响数据质量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向媒体曝光,并给予取消评奖、限批建设项目等处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严格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过程管理。开展季度大气环境形势综合分析,调度上一季度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运行、总量减排等情况,分析环境质量变化成因及趋势;对控制不力的方面提出预警,对下一步工作重点提出建议。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将重点工程建设运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针对春季扬尘、夏季臭氧、秋季秸秆焚烧、冬季燃煤等问题,细化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防控,对措施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

  推进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公布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和维护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信息的公布途径。环保主管部门逐月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达标规划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二、围绕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提高总量减排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总量减排工作各环节响应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强化质量目标导向。按照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务,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总量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总量减排任务。总量减排考核结果服从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对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查核算及考核方式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健全以总量减排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工作机制,推进挥发性有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

  以重大工程减排为重点,推进固定源精细化管理。在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从污染物排放基数全口径总量减排和重大工程减排两个层次分别下达指标、报告进展、核查考核。总量减排工作重点聚焦固定源,以重大工程减排为中心进行核查核算,着力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和稳定运行。按照可分配、可监测、可报告、可考核的原则,将重大工程减排要求细化落实到各个行业及具体固定源,推进精细化管理。

  以地方自主减排管理为主体,形成工作合力。在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简政放权、属地管理、事权清晰的原则,调整纵向管理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形成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信互动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工作机制。地方承担总量减排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则自主开展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等工作,简化核查核算及考核。

  三、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为保障区域联防联控监管模式的有效运行,应制定“协同控制”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区域大气污染多主体的协同责任、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污染的源头和过程协同监管以及行政、法律和经济政策的协同措施。同时在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污染源管控、秸秆焚烧、机动车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

  加强部门之间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予以公布,并主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加密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根据空气污染的季节性特征,强化冬季的大气污染防治对于年度空气改善目标至关重要。研究冬病夏治的具体措施,落实刚性应急措施,确保应急状况下工业企业限停产、机动车管控、各类工地分级停工等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监督与引导,企业的生产计划,施工计划应充分考虑应对空气改善目标,在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基础上,探索推广钢铁、火电等行业企业组织错峰生产,避开冬季雾霾高发期。通过经济杠杆和行政强制规定,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和排污。

  强化区域政策协调。构建区域统一环保标准体系,加强地方污染物排放体系和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协调。实行高架源统一管理,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等制度,实施区域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实施区域内移动源统一综合管理,建立统一的新车准入标准、油品质量标准和在用车监管办法。制定区域内统一的能源消费政策,制定区域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细则、年度计划。依据相互影响程度、治理任务比重、能力建设需求等因素,统筹分配区域大气专项资金;创新区域环境经济政策,推行区域内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设立区域协调发展基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落后地区产业优化升级等工程。

  构建区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区域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空气质量数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大气环境管理政策、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动态更新;完善环境数据库管理,制定数据收集规范,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编写简报、网络发布等形式,交流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工作经验;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公众发布区域大气环境监管情况和质量状况。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建设。2017年5月前完成全市颗粒物网格化监控系统建设。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为。

  逐步拓展空气质量监测项目,深化源解析工作。在对2015年我市进行源解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源解析,深化源解析技术,运用解析结果对城市治霾“对症下药”。要采取天地一体的手段,开展多种形式源解析,为精准治霾提供支撑。要利用源解析结果,定期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为全市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建立环保、气象等部门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以修订应急预案为抓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措施可行、督查到位、确保效果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2017年12月1日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提升气象干预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制定年度人工增雨(雪)服务计划,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气象干预手段,减轻颗粒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并开展人工增雨(雪)效果评估;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开展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切实提高工作管理水平和响应措施成效。

  第四章 骨干工程项目

  为实现我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要调动各方面资源,集中力量,重点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燃煤锅炉淘汰、工业污染物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治理、落后产能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改造、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养殖小区整改等9大方面,前七类项目共计804个,黄标车与老旧车淘汰共计14648辆,总投资约177569.13万元。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实行动态更新,强化项目环境绩效管理。明确各项工程的责任单位、资金来源和年度建设计划,精心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骨干项目跟踪管理,定期分析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一、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十三五”期间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共计3个、5个机组,总装机容量约2350MW,总投资约37204万元,超低排放改造在2年内全面改造完成,其中2016年完成2个项目,2017年完成1个项目。

  二、燃煤锅炉淘汰项目

  “十三五”期间淘汰燃煤锅炉共计189台,锅炉淘汰规模共766.35蒸吨/小时,2017年6月之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

  三、工业企业污染物治理项目

  工业企业污染物治理项目分别包括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4类项目。

  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共计11个,总投资约30697.20万元。工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共计7个,总投资11707万元。

  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共计14个,总投资21802万元。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共计102个,总投资约6518万元。

  四、油气回收整治项目

  “十三五”期间油气回收整治项目分别包括加油站油气回收、储油库油气回收、油罐车油气回收等三类项目。

  “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项目共计156个,总投资约2620万元,全部在2016年底之前完成治理工作。

  “十三五”期间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项目仅有1个,总投资约320万元,在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治理工作。

  “十三五”期间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项目共计22个,总投资约30.78万元,全部在2016年底之前完成治理工作。

  五、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整治项目

  “十三五”期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项目共计210个,工地面积约1000万平方米,治理投资约16200万元。

  六、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

  “十三五”期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共计19个,产能264万吨,全部在2016年底之前完成。

  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项目

  “十三五”期间全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共计36个,总投资约21000万元。

  “十三五”期间全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共计34个,总投资约21379.8万元。

  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项目

  “十三五”期间全市淘汰黄标车4648辆,淘汰老旧车10000辆,总投资约7324万元。

  九、养殖小区整改项目

  “十三五”期间全市整改养殖小区521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黄石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建立健全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确定辖区范围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控制目标,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制订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和科技等政策,做好各自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控总体方案、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工作,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大气污染项目环评审批,加大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工业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污染企业整治及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企业治理和农业秸秆焚烧监管等工作力度;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和城区车辆限行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市商委负责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快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商贸服务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和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行为;市经信委负责优化空间布局与产业格局、深入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淘汰,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市城乡建设委严格控制工地扬尘污染;市城管局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和城区违规露天焚烧垃圾管控力度;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源氨排放控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开采及开山塘口修复治理的扬尘管理;市林业局负责城乡绿化建设;财政及物价等部门要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政策、清洁生产、节能、绿色电价等方面,加强指导、协调和支持;市委宣传部加强舆论引导,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高度重视、重拳出击、严格执法、突出重点、综合施治,按照本计划任务要求,切实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布置、有督促、有落实、有结果。

  第二节 严格考核评估

  建立县(市)区、市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注重计划目标、指标及任务的可行、可达、可分解、可评估、可考核。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在行动计划期末(2020年底),组织开展行动计划终期评估。行动计划年度考核与终期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作为县(市)区、市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节 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分别设立改善空气质量专项资金,重点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预警预报、清洁生产、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更新淘汰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监察、信息、宣传等能力建设和科学研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政策扶持、多源筹资,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企业作为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要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节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完善《黄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黄石市扬尘污染控制管理条例》,修订《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气及外埠转入车辆管理的通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部门、区域联合交叉执法等机制创新,加强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环境执法监管,尤其是加强夜间和节假日期间执法监管,形成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加大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建立“按日处罚”机制;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制定重点污染企业搬迁配套政策以及淘汰落后产能配套经济政策,出台黄标车更新淘汰财政补贴政策和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政策。研究提高中心城区停车收费标准。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建立绿色电力调度制度,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能耗超限额加价办法,加大实行差别电价力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落实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覆盖范围,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全面推行大气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

  第五节 强化科技支撑

  在市相关科技计划(专项)中,加大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大科技专项,开展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灰霾的污染机理与控制对策研究。加快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燃煤工业锅炉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水泥行业脱硝技术、燃煤电厂除汞技术等的研发与示范,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开展重点行业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

  第六节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宣传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污染大气环境严重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及时、准确收集大气环境保护舆情动态,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分析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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