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失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 文件类型 | 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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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
发文日期 | 2017-12-15 15:50:00 | 发布日期 | 2017-12-15 15:50:00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为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新格局,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风险监控体系,落实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制度,强化新增职业病病人的管理控制,严格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追责问责,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2015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 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2.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
3.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4.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
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5.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2%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一)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三)加强防治制度建设。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号)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职工职业健康教育。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五)加强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组
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十三五”期间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1次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等工作。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权益。
发改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负责组织、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主管行业企业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市出资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城建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主管行业企业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环保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配合职业卫生有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牵头抓总,积极谋划,加强协调,主动作为,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联合行动、职业病危害事故预警预测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机制。安监、卫生计生、人社、工会组织等负有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宣教培训、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定期会议等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安监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由安监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改委等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等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安监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安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级安监部门应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对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企业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应要求企业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检测装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四、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加强职业病风险监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开展重点职业病风险监测工作,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监控单位,以接触粉尘、危险化学品及高强度噪音的职工为重点监护对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隐患排查检查、事故查处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依法查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落实职业病患者依法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人员编制,安排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模式,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自觉落实防治措施。
(三)建立健全责任网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以及瞒报、迟报、不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黄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