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黄石市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文件资料 |
|---|---|---|---|
| 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日期 | 2015-05-15 15:53:00 | 发布日期 | 2015-05-15 15:53:00 |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6月1日起,对我市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减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黄石市城区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黄石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黄石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氏;
(四)在黄石城区就读的外籍学生;
(五)与黄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弃婴等其他人员。
二、减免项目
(一)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二)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四)遗体整理、消毒。基本殡葬服务费按项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其他殡葬服务项目由丧事承办人自主选择,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三、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提交以下材料:
1.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减免对象的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
3.减免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
(二)丧事承办人填写《黄石市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登记表》。
(三)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直接减免相关殡葬服务费用。对违反我市整治不文明丧葬工作相关规定的,取消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资格。
四、资金保障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从市殡葬管理所营业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每月由市殡葬管理所对上月减免费用进行统计,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市殡葬管理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惠民殡葬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尽快使惠民殡葬政策家喻户晓。
(二)规范管理。市民政部门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顺利实施。
(三)密切配合。市民政、财政、卫计、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实施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规范殡葬惠民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资金的核定、拨付和监管;卫计、公安和教育等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证件的出具工作。大冶市、阳新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