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要求,我市组织制定了《黄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新港园区范围内依法实施征地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开发区·铁山区托管的金山街道办事处和汪仁镇的地上附着物工建部分和树木部分按照本标准执行。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大冶市范围内依法实施征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行制定。
二、本标准补偿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以征地调查结果为依据,未列入本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在具体征收工作中经双方协商或通过专业咨询、技术评估,合理补偿。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涉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经依法补偿后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仍归属原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由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视为自愿放弃处理权。
五、征收集体土地(含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补偿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黄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鱼)苗补偿标准
2.黄石市征(占)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工建部分补偿标准
3.黄石市征(占)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树木部分补偿标准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