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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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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黄石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 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国办函〔 2020 〕129 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石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石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黄石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和《黄石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黄发改价管〔2021〕10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括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不同类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二章  分担界面

第四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用户建筑区划内的电能计量装置。

第五条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市政配套基础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储备土地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由政府承担投资。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公共开关站、前置环网柜、分接箱等设备。

园区及其他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用户建筑红线外第一断路器(第一支持物)或用户建筑红线内分界开关站等设备。

第六条除低压小微企业、储备土地项目以外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以下简称“非储备土地项目”),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

电气工程包括供电电源的确定、不同电压等级用户接入方式、配电所及环网柜接线方式 、设备选型等;土建工程包括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及杆塔土建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土地运作主体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或土地运作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土建工程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开展实施;电气工程委托供电企业开展实施。

项目启动前,各县(市、区)政府或土地运作主体按不低于预算金额的30%预拨付至供电企业专款专用并接受资金监管,执行过程中再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分期拨付。

2021年3月1日以后,已发生的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应承担的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或土地运作主体〕安排相关费用。

第八条  低压小微企业和非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按照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供电企业要发挥行业和专业优势,加强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全过程管控。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九条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

(一)低压小微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

(二)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土建、 电气工程建设。

(三)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接入工程投运。

第十条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

(一)项目启动。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与供电企业对接申请电力接入建设。

(二)协议签订。各县(市、区)政府或土地运作主体分别与委托单位协商签订电力接入工程(土建、电气)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建设范围、工期时限、款项支付进度等内容。

(三)接入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四)工程验收与投运。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资料、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负责开展接入工程的投运。

(五)电力接入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量实际及有关规定办理结、决算,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按期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一条 非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参照储备土地项目执行。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相关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设备选用水平。相关技术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六章 特殊项目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程可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一规划,打包建项,由土地成片开发实施主体会同政府相关部门与供电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操作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操作办法(试行)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 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新修订内容的,本操作办法(试行)将相应地进行修订、调整和细化。

附件:1. 10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2. 建设技术标准


附件1

10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1.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至公共电网(35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的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2.电缆接入项目电力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分界开关站至公共电网连接处(35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至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分界开关站的连接点(35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上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附件2:

建设技术标准

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

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

5.《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154-2012)

6.《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9-2014)

7.《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16)

8.《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14)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11.《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2005)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13.《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19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