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黄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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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23〕18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31 10:34:19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10:34: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石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黄石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3〕6号)精神,开展长江入河、重点湖泊入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管,实施排查整治,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开展地毯式摸排,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在2025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
(二)排查整治范围。排污口排查整治范围为生态环境部交办的507个入江排污口;全市省控考核重点湖泊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重点包括大冶湖、保安湖、三山湖、网湖等省控考核重点湖泊。
(三)年度任务。2023年底前,原则上入江排污口整治完成率100%、入湖排污口整治完成率40%,治污截污取得阶段性成效,完成排污口排查、溯源任务;2024年底,完成排污口溯源和8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任务,流域范围内其他湖库排污口基本完成排查,重点推进不达标水体汇水范围内排污口整治。
二、排查溯源,分类整治
(一)全面深入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总结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经验做法,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和排查整治范围要求,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步骤安排。对排查出的排污口分类登记,建立排查清单台账,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实时更新。加强日常管理和问题排查,建立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排污口问题隐患。对通过雨洪口、农田退水口以及沟渠、河港等通道向排查范围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口,一并纳入整治工作台账管理。
(二)统一命名和编码。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等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对排污口进行统一分类、命名、编码,确保“一口一档”。排污口主要分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四类,各地可根据实际细化排污口分类。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按照排污口溯源总则技术指南规定,通过分析污水种类、排放量等情况确定排污口分类,溯源后仍难以确定排污口类型的,纳入其他排口管理。
(三)开展水质监测。组织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筛选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查清污水状况。监测中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应作为溯源、整治重点。
(四)深入溯源分析。组织对排污口逐一实施溯源,采用实地踏勘、现场问询、资料查询、工程机械、科技勘测、标识物示踪等方式手段,重点溯清排污口污水来源、责任主体、使用状态、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及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
(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根据溯源结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六)推进分类整治。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未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排放的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设置的多个排污口、集中分布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七)强化源头截污。落实流域综合治理要求,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强化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城区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实现城市和城乡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开展汛期排污通道及周边环境整治,防止因雨水冲刷造成受纳水体污染。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入河(湖)沟渠及其他排口应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整治。
(八)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建设,规范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公开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强化源头管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沿江取水口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规范设置。
(二)严格设置审批。工矿企业及各类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受纳水体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不达标的水体,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核。生态环境部门要研究确定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核权限,排污口设置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整治工作负总责,抓好组织调度、督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各辖区政府做好排污口整治实施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结合实际细化排污口整治及截污工作举措。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对不低于40%的县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抽查重点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查整治成效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督促抓好整改。各职能部门依责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设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各辖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黄石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具体工作部署、统筹协调、调度管理和督促指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政府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相关辖区和部门应加大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力度,将其列入重点支持项目,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推进部门协同,落实行业监管。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环保工作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截污治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是排污口排查整治牵头部门,依责加强工业企业排污口监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委)部门依责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监督指导;水利和湖泊部门依责加强灌区排口、沟渠、排干、涵闸泵站排口等监督指导;农业农村部门依责加强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农田退水排口监督指导;交通运输部门依责加强码头港口排污口监督指导。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严格考核问责。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已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相关辖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日常监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各辖区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要依法建立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公开本行政区域排污口整治方案、进展及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各排污单位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
1.省控考核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清单
2.省控考核重点湖泊一口一策清单.pdf(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