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黄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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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23〕3号 |
发文日期 | 2023-01-30 11:01:58 | 发布日期 | 2023-01-30 11:01:5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黄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政府规章项目(2件)
(一)计划项目1件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城管委牵头负责)
(二)调研项目1件
《黄石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二、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一)计划项目1件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二)上年度结转项目2件
《黄石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黄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
(三)调研项目1件
《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
三、立法项目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本计划印发之日起,2023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起草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规章起草专班,并将成立专班的有关文件报送市司法局,建立健全以起草部门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市司法局具体指导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体制机制。
(二)注重立法质量。立法项目责任部门在立法调研、起草过程中,要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立足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和扩大立法的民主性。要遵循依法立法原则,有关权利义务规范设置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上位法的规定,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科学合理地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加强沟通协调。市司法局要加强对2023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及时跟进立法项目启动及起草进展情况,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时间进度和要求完成年度立法任务,必要时提前介入立法项目调研、起草工作。立法项目责任部门要加强与市司法局的联系沟通,发现立法中需要政府层面组织协调解决的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立法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立法项目相关工作,对立法项目中存在的争议事项要及时沟通,充分论证,协调解决。
本计划如需作出调整的,按规定程序需报市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