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09-16

分享: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类型黄政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黄政发〔2022〕20号
发文日期2022-09-16 15:55:08 发布日期2022-09-16 15:55:08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资源;自然资源、能源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我市绿色矿业转型发展新格局,推动我市绿色矿山提档升级,加快建成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努力建成武汉都市圈核心城市提供坚实的资源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提升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强化绿色矿山监管,按照“绿色、安全、环保”要求和“见绿、干净、整洁”标准,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推进全市生产露天矿山绿色矿山创建全部达标,推动全市生产矿山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技术支撑、多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地方标准规范,为加快实现绿色崛起、建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绿色矿山典型,巩固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成果打下坚实基础。

二、落实绿色矿山重点事项

(一)矿区环境应绿尽绿。露天矿山开采区裸露面积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要求控制裸露面积比例,矿区范围内长期不开采区域禁止裸露;禁止在长江、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出现裸露面;一级公路、国道及主干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台阶工作作业面,且应采取减轻不利影响的措施;原有裸露面要在2-3年内及时修复复绿。矿区道路两侧要设置隔离绿化带和标识牌,矿区可绿化区域应实现绿化全覆盖。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做到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二)落实矿山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配套设施齐全。固废有效处置,严禁乱堆乱放,全面综合利用。废水固液分离、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收尘、抑尘、降尘贯穿生产全环节,全面控制矿区PM2.5、PM10等颗粒物指标,安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废气排放达标。露天矿山主要运输道路要实现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矿山开采区道路用石渣填铺。推广使用“压顶式”、平硐溜井等开采方式,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长廊运输矿石。建设称重地磅、视频监控、电子界桩等设备。提倡使用新能源矿车,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要进行保洁,确保符合道路运输规定。

(三)保障安全生产底线。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配套设施齐全,确保矿山生产无重大安全隐患。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违法违规开采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三、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一)健全市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实行《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简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增加“一票否决”项,对“未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纳入一票否决。自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年内,矿山现场评分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并申请进入市级绿色矿山预备库;进入预备库后1年内必须达到90分,申请入库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二)明确市级绿色矿山入库程序。入库验收采取企业申报、县级审查与市级复核验收的流程进行。

1.未入库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要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报县级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级备案,严格按经批准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建成后,矿山企业要对照市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向县级申请,经县级审查后报市级,由市级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市级绿色矿山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黄石市绿色矿山标志牌。

2.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动态管理。原已入库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要对照《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逐项自查,补齐短板,修编原《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请评审,1年内申请市级绿色矿山核查验收合格。未按照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提升或提升效果不佳的,按程序逐级上报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三)落实奖惩措施。建立绿色矿山奖惩机制,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核查的,可获得以下奖励:1.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称号;2.优先申报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项目,获得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全市所有生产矿山要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少于三年的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三年内采完申请闭坑,申报部、省级绿色矿山验收必须先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凡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绿色矿山提升的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处理:一是生产矿山未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或建设效果不佳的,由县级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不达标或未按整改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的;二是新建矿山未严格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绿色矿山建设不达标的;三是停产矿山申请恢复生产前,未按程序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且评审通过,限期未申请绿色矿山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四、加强绿色矿山监管水平与资金保障

(一)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由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我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要求,监督促进全市矿山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独立办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全脱产集中办公。各相关县(市)区要相应成立专职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矿山建设督导落实等相关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辖区矿山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级财政、大冶市、阳新县每年安排不少于80万元专项资金,开发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园区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专项资金。

(二)强化部门协同以及技术监管。建立部门联席工作制度,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形成整体联动、专业指导、监督检查,全面协助开展矿山日常监督。不定期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重点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并评估指导,提出整改措施,督促矿山落实问题整改。技术支撑单位要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发现问题,每月报告矿山监管情况,并做好原始测量记录及现场监管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助制止并督促矿山企业加以整改,属违法违规问题的,移交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压实责任主体

(一)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绿色矿山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绿色矿山管理工作负总责。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清单,切实加强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管工作。市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要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清当前形势,深刻认识绿色矿山建设是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严格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逐项自查整改,加大建设投入,认真开展各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及使用要求,按规定足额提取基金,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环保”开采。

(三)强化中介单位服务责任。建立矿山相关技术中介服务单位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在绿色矿山检查、督办、评审、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单位以及评审专家依法纳入不良行为“黑名单”,3年内不予受理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介单位编制提交的各类技术服务报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文件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3年。期间上级若有其他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