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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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发
发文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2〕41号
发文日期2022-07-29 15:35:09 发布日期2022-07-29 15:35:09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教育救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解决我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困难,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在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含技工学校)就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1.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特困供养学生;

3.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变故,导致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且被民政部门纳入本年度临时救助对象的贫困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临时救助对象)学生。以上学生对应简称为1、2、3类特困学生(下同)。

(二)救助标准

1.第1类特困学生继续享受民政部门兜底保障救助政策不变,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落实。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00元/月;阳新县为1260元/月。集中养育孤儿救助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2240元/月;阳新县为2016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参照孤儿政策执行。

2.第2类特困学生继续享受民政部门兜底保障救助政策不变,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落实。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00元/月;阳新县为126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120元/月;阳新县为850元/月。

3.第3类特困学生对在我市就读的学生,学籍在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120元/月,学籍在阳新县为850元/月;在我市以外就读的学生,户籍在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120元/月,户籍在阳新县为850元/月。

4.1-3类特困学生按规定享受原有的教育帮扶和医疗救助政策保持不变,对在我市就读的高中、中职学生,均免收学费。

(三)资金来源

1.第1、2类特困学生兜底保障救助资金来源于上级转移支付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2.第3类特困学生救助和1-3类特困学生就读我市高中、中职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的形式参与救助。

3.1-3类特困学生按规定享受原有其他的民政兜底保障、教育帮扶和医疗救助政策所需资金来源渠道保持不变。

(四)救助程序

1.第1、2类特困学生:

(1)申请。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相关救助资金。

2.第3类特困学生救助:采取按学期评审,分学期发放的办法进行。

(1)认定:①比对认定。建立民政、人社、教育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每年3月和9月,教育、人社部门将民政部门比对出的本地第3类特困学生名单反馈至辖区各学校(园),学校(园)依据比对名单,直接认定。春秋两季比对后本地新增的,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材料给予认定;②申请认定。凡认为符合第3类特困学生救助条件但又未被民政部门纳入临时救助对象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③发现认定。各村、社区、学校发现未纳入民政临时救助的第3类特困学生,应通知学生或家长,并联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认定程序。

(2)申请:①在我市就读的第3类特困学生,由各学校(园)根据教育、人社部门反馈名单通知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就读学校(园)提交申请,并填写《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附件1,下同);②在我市以外的学校(园)就读第3类特困学生,技校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其他学校(园)学生(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所在学校(园)的就读证明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证明材料;对于因身体及其他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可委托村(社区)或他人代为申请。

(3)审核:①在我市就读的第3类特困学生,由学校(园)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后,将救助申请材料提交本级教育或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确定;②在我市以外学校(园)就读的第3类特困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或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确定。

(4)发放:救助资金分学期一次性发放,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6720元/学期,阳新县为5100元/学期。各学校(园)或教育、人社部门于每年4月30日、10月30日之前,将救助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或监护人银行卡)完成发放。

(5)汇总:各地教育、人社部门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汇总填写《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情况明细表》(附件2),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备案。

3.1-3类特困学生就读我市高中、中职学校,开学时一次性直接免除学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教育副市长为组长的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按职责分工落实第3类特困学生救助和1-3类特困学生就读我市高中、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贷中服务和本息催收工作,确保应贷尽贷;民政部门负责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对象认定工作,落实第1、2类特困学生救助工作,提供1-3类特困学生比对信息;人社部门负责落实技工学校第3类特困学生救助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按规定及时获得医疗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落实“雨露计划”,确保符合条件学生“应助尽助”;财政部门负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工作;地方金融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切实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来源,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

(二)细化帮扶措施,全面加强关爱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贫困生关爱帮扶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关注关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方式,建立结对帮扶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关心与关爱:一是加强学业辅导。对救助对象中的学困生制定并落实符合学生个性的帮扶目标和措施,并由帮扶人监督实施。适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引导学生增强学习信心,努力培养自主学习意识和良好学习习惯。二是加强心理疏导。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对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针对性引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计划,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及时化解学生不良情绪与心结,增强心理调适、自我调节和健康成长的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三是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破除“唯分数、唯升学”论,指导学生正确全面认识自己,准确进行自我评价,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升学观和成才观。帮助学生明确自身职业定位和人生奋斗方向,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鼓励他们早日成人成才。

(三)做好政策宣传,强化资金监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救助政策宣传。抓住开学、毕业考试等重要时点,通过主流媒体报道、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网络媒体、教育扶贫政策内容宣讲、班校会、宣传橱窗、致学生与家长一封信等渠道,全方位准确宣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政策和申请办法,确保救助政策知晓率100%、覆盖率100%。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地各校落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政策情况进行督查,保障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表:1.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

2.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