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东楚产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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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东楚产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2〕6号
发文日期2022-01-15 16:54:30 发布日期2022-01-15 16:54:3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东楚产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5日


黄石东楚产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领域投资,推动黄石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我市建成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示范区,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16〕105号)等国家与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发起设立规模为30亿元的黄石产业基金(暂定名黄石东楚产业基金,具体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东楚产业基金),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市城发集团、市东楚集团、基金管理人各按10%、39%、30%、20%、1%的比例出资。其中,首期规模10亿元,基金参与各方根据实际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按比例出资。

第三条 东楚产业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重点项目,支持黄石主导产业发展。东楚产业基金管理人由黄石市国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第四条 东楚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东楚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为东楚产业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挂在黄石市投融资和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名下,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准东楚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对东楚产业基金拟直投项目作出决策;

(二)审定东楚产业基金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三)审定东楚产业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其他支持东楚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研究制定年度东楚产业基金筹措方案;

(五)审议批准东楚产业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审定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三)负责跟踪基金运行情况,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对东楚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基金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报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审议;

(四)完成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东楚产业基金日常运作,募集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人;

(二)负责规划基金的构成与投向,制定基金投资规划;

(三)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提交基金运行简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时报告投资项目重大风险情况,配合接受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安排的有关检查,对督导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四)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对子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行业部门的项目信息库,为东楚产业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评审优选投资项目。

(六)负责东楚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对拟出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报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决策通过后,签订相关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投资协议以及其他必要协议等;

(七)负责组织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会计、审计、财政、管理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召开专家委员会,对东楚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的管理办法、支持政策等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指导、评审。

(八)负责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第三章 基金投资

第八条 东楚产业基金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运作。

第九条 东楚产业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或重点项目直接投资模式对黄石市主导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应参与东楚产业基金或其子基金的同步出资,出资比例为20%。在运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及时按约定比例调整和补充资金。

(一)投资子基金模式。东楚产业基金投资单支子基金的资金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东楚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子基金投资项目在黄石市(含支持黄石市企业在市外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市外企业在黄石市新增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累计应不低于东楚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规模的3倍。具体子基金在黄石的投资比例由市国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并在协议中作明确规定。投资涉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重大项目的,或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以及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直接投资模式。东楚产业基金投资企业后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20%,并且不得超过东楚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对超过比例的个别重大项目须报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审议。

第十条 市国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拟设立子基金或拟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对基金投资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指导、评审,为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东楚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得投资于任何形式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 东楚产业基金通过IPO、挂牌转让、到期清算、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借壳上市、企业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十三条 东楚产业基金出资人的资金同享收益,同担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在基金设立方案中另行规定;基金出现亏损时先由基金管理人的出资额弥补,不足部分按照协议约定分担。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东楚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东楚产业基金的资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支出。

第十六条 市国资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基金所投项目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接受审计、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对基金运作中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负责制定并修订东楚产业基金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其作为对东楚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考核监督的依据。

第十八条 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负责制定东楚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对市国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和评价等不以单个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作为具体评价标准,应当从基金整体效能出发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在推进东楚产业基金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相关机构或工作人员可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东楚产业基金与国家、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基金管委会(市投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