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8-03

分享: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函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函〔2021〕32号
发文日期2021-08-03 16:40:00 发布日期2021-08-03 16:40: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各城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级平台公司:

为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依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6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土地收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储范围。市级实施收储的范围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及开发区·铁山区的大冶湖核心区。开发区·铁山区内大冶湖核心区以外由开发区·铁山区自行收储。

二、实行收储计划管理。实施储备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如需调整收储项目或实施主体,需经市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配合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

  三、委托实施及入库管理。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确定城区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在开展收储工作前,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委托实施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后方可实施。委托实施收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入库,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四、收储方案审查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要加强土地收储价格管控,确保土地收储价格合理,确保地块资金平衡。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实施收储的项目,收储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收储方案需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联合审查,由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收储资金1亿元以下的,收储方案由实施单位审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储的项目,收储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收储方案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查,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收储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收储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

五、规划条件申请。纳入收储计划的用地必须先收储后出让,出让市城区(不含开发区·铁山区)的地块规划条件只能以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义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自己实施的收储项目,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条件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发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受委托实施的收储项目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条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收储项目委托、收储方案审查、入库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发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对未履行委托直接实施、收储方案应申报审查未申报、收储项目完成后未申请入库等导致未通过审核,不予核发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由项目收储实施主体承担相关责任。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树立全市一盘棋观念,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要压实责任,强化落实,规范实施,确保储备土地及时入库。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实施的收储项目,城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完成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办理农用地转用、灭籍等相关工作,配合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市级重点地块拆迁出让工作考核范畴。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