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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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件类型黄政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发〔2021〕7 号
发文日期2021-07-13 10:09:52 发布日期2021-07-13 10:09:52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政府对截 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第 12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决定如下:

一、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保留 5 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保留 250 件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64 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 8 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

(一)对《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2〕4 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将第五条中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全文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全部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将第九条中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定期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并予公布”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房屋建安造价定期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4.将第十条中的“商品住宅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户” 修改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户。”

5.将第二十一条“(二) 组织业主讨论”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参与表决业主代表列支范围内物业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经参与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后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应当由列支范围内物业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且参与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同意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内容。

(二)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30 号) 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鄂发〔2010〕9 号)以及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9 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2020 年11 月 27 日修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 号)以及有关规定”。

2.将第三条中的“本规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公布的”修改为“本规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3.将第四条全部修改为“第四条 下列有关事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

(2)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洁建设等文件;

(3)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

(4)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

(5)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6)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7)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8)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9)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 政复议决定等;

(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1)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12)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 件;

(14)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

(15)其他不符合国办发〔2018〕37 号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定义的文件。

以下事项视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1)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归于党委系列规范性文件;

(2)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上级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批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4)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5)行政机关为明确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工作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公文,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 但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遵守的工作时限等事项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4.将“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统一采用‘黄石政规’序列编号”修改为“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5.第二十三条增加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一)市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和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市司法局”。

(三)对《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0〕22 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三)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的“抓紧黄石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修改为“推进黄石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应用,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 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

2.将第三条“(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修改为“要积极创造条件,统筹减灾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村(社区)网格员资源建设“多员合一”的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3.删除第四条第四款。

4.将第六条“(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中的“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安全监管、林业、旅游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修改为“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四)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实施意见>、<黄石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6〕11 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黄石市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实施意见》和《黄石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内容。

(五)对《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17〕26号)作如下修改:

1.将文中所有“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应职责表述进行合并。

2.将文中所有“建设部门”、“房产部门”统一修改为“住建部门”,相应职责表述进行合并。

(六)对《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0 号)作如下修改:

将“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58 号令)、《黄石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6〕11 号)文件精神”修改为“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 411 号令)文件精神”。

(七)对《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黄石市城区声环境 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29 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内容。

(八)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辖区(含开发区)水产养殖“三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8〕46 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在限制养殖区内的湖泊、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严禁围栏围网网箱养殖、投肥(粪)养殖、珍珠养殖, 不得投饵养殖”修改为“在限制养殖区内的湖泊、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严禁围栏围网网箱养殖、投肥(粪)养殖、珍珠养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5 部)

2.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50 件)

3.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4 件)

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