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救助申报承诺及失信惩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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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社会救助申报承诺及失信惩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1〕21号
发文日期2021-04-21 09:30:53 发布日期2021-04-21 09:30:53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社会救助申报承诺及失信惩戒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黄石市社会救助申报承诺及失信惩戒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更简、服务更优、监管更严,引导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系统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助力黄石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城区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告知承诺、申报承诺和失信惩戒。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确认流程,对申请人承诺与核查结果基本一致的申请事项,做到“快审快批”,提高救助效率和服务质量。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认定,预防和惩戒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引导和激励社会救助守信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证明告知承诺及社会家庭经济状况申报承诺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公布采用承诺代替证明事项目录,经办机构主动向申请人宣传社会救助承诺事项及失信的不利法律后果。

(1)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当事人选择承诺方式代替证明材料办理社会救助业务的,除必要材料外,经办机构不得以证明材料不全拒绝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9号)执行。

  (2)规范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承诺制。社会救助申请人应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及收入、财产信息,签订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二)加强部门协作核查

  制定社会救助证明事项核查清单,建立部门间信息核查协作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核查,逐步建立证明事项网上核查机制,实现核查快捷、准确。

  (1)证明事项核查。对申请人选择承诺制办理社会救助业务的,除必要材料外,均由经办机构通过部门信息核查和其他方式验证,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2)家庭收入财产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核对结果与申请人收入财产申报表基本一致的,可以直接作为审核确认社会救助的依据;核对结果与申请人收入财产有明显差距的,应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对反馈情况提出异议的,应同时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根据申请人说明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调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提出异议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经办机构可根据现有材料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审核确认社会救助。

  (三)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街道要落实赋权清单,认真做好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承接工作。对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与当事人申报情况基本一致的,经办机构可以免去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仅在确认前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决定。对通过以上简化程序作出的审核确认决定事后因其他原因发现是“错保”的,不作为追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据。

(四)加强事后监管

对通过申报承诺制采取简化程序办理的社会救助事项,要及时纳入动态监管。街道(乡镇)要按规定开展动态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要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每年至少开展2次集中核查比对。县(市、区)民政局对当年新审核确认的社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整。

(五)建立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机制

遵循客观公正、惩教并举、审慎公开、依法监督的原则,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惩戒失信行为。

(1)失信行为及认定。根据失信行为不同情形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作出认定,严重失信行为由街道(乡镇)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确认。

(2)失信联合惩戒。对一般失信行为,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失信人进行提醒约谈,督促失信人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严重失信行为,将失信信息在社会救助系统中记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北黄石),实施联合惩戒。当事人对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各城区分管副区长、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市银保监分局为成员单位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二)加强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交换、利用机制,实现证明事项及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协调联动,全力配合试点工作。各城区要按照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推动任务落实。

(三)准确把握政策。各城区要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依法依规落实证明承诺、财产申报承诺审核确认和失信行为管理,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积累经验。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提高申报承诺和失信惩戒的政策知晓率,引导群众支持配合。

(四)抓好评估督导。市民政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评估和督导,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要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工作偏差要进行容错处理,鼓励引导基层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