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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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1〕23号
发文日期2021-04-25 17:45:00 发布日期2021-04-25 17:45: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黄石市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及利用。

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市场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进入再生建材或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负责再生建材及工艺标准的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全面促进源头减排相关事宜。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城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属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安全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负责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和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整合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生产等产业链,建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产业园区,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七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建筑垃圾产生量,提出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和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响应。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处置。

第九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数量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数量;

(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具体措施。

拆除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和方法。

第十条 推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将施工现场产生的或经现场加工后可以回填利用的建筑垃圾,按规范优先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减量或重复利用的建筑垃圾比例应当不低于相关要求。

鼓励在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之间交换调剂使用可以直接利用的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建筑垃圾移动处理设备加工回收利用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分类收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资源化处置的单位运输、处置。

第三章 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条件。

第十五条 黄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已取得建筑垃圾资源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构建完善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购买或者租赁土地的形式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的垃圾除外),有权拒收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废弃物。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企业应当实施建筑垃圾接收、处置信息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接收的建筑垃圾处置率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垃圾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经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比例。

第二十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相关规范条件下,鼓励设计单位优先设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优先使用。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列入绿色建筑、生态建筑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再生建材实行统一标识,再生建材应积极申报绿色建材标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优先使用再生建材:

(一)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再生建材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建材需求总量的50%;

(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要求使用再生建材;

(三)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加强技术研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再生骨料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单位,可以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后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每年实际建筑垃圾处理量,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支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比例。各相关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意识。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单位和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将其不良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