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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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函〔2020〕34号
发文日期2020-07-05 13:25:00 发布日期2020-07-05 13:25: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5日


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 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清晰界定我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到2022 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2023 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为全市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部、省开展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及自然资源所在县(市、区)政府切实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公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对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和政策文件,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对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采用三维模式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四)开展湿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对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对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以及矿产资源国家调查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探索采用三维模式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 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七)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0 年 7 月)。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7 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印发,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 年 7 月-2022 年底)。2020 年,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做好涉及我市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磁湖、大冶湖、铁金港、牛皮港和冠塘港等 5 个跨县域河湖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可根据发布的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在河湖完成划界的基础上,优先组织开展对河湖水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在自然清单出台前,可先行开展权属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2021-2022 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于2022 年底完成本辖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同步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立工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收集资料、制作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地籍调查、全面审核、公告与登簿等环节,工作中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确权登记规定、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1.收集资料。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湖泊、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2.制作工作底图。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叠加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以及公共管理和特殊保护等资料,制作工作底图。

3.预划登记单元。基于工作底图,根据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在工作底图上预划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确定登记范围。

4.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由登记机构制作,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自然资源类型和范围,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5.地籍调查。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资料、专项调查、管理管制等成果资料,采用以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为主、实地补充调查的方式,全面查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状况以及公共管制情况,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形成初步成果。再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对调查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将调查核实和实地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并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6.全面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

7.公告与登簿。将自然资源登记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 年及以后)。2023 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通过补充完善的方法,加快实施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组织工作力量,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安排落实,督办县(市、 区)政府安排落实工作经费并监督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协调、具体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水质监测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进行核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市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水产种质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市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区域设立名称及边界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保障经费落实。为确保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权责划分和分级保障原则,将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予以保障。

(四)健全争议调处机制。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精准掌握政策,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权属争议纠纷,并做好应急预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宣传培训。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进展与成效,开展政策法规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社会认知度,为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楚平 副市长

副组长:陆才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倪文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黄大寒 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 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刘子俊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刘晓红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张洪钢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汪洪峰 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胡谦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审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研究确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督办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