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04-10

分享: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0〕9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14:50:29 发布日期2020-04-10 14:50:29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以奖代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黄石市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以奖代补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加快黄石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设以奖代补资金,是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奖励县(市、区)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的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奖励对象。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命名的建制行政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以奖代补额度。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命名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命名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五条以奖代补资金发放程序。黄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环委会的命名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以奖代补资金文件。

第六条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以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

(一)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项目;

(二)生态文明示范乡镇、村等绿色创建奖励;

(三)其他生态环境改善项目;

(四)其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的工作。

第七条以奖代补资金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出台辖区内生态乡镇(街)、村(社区)创建工作以奖代补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黄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